据报道,使用干扰素及聚乙二醇干扰素有以下需要注意的事项,在应用本品时也请注意。
1. 精神症状和中枢神经系统
使用干扰素治疗,包括使用本品,有可能出现严重的精神方面的不良反应。不论以往是否有精神疾病,使用者都可能出现抑郁、自杀心态和自杀企图。有抑郁史的患者应慎用本品。医生应对所有出现抑郁征象的患者进行监控。在使用本品治疗前,医生应告知患者可能出现抑郁,患者应随时向医生报告抑郁的任何症状,不要延误。严重时需停药,并给予精神治疗干预。
2. 心血管系统
心血管事件,如高血压、室上性心律失常、胸痛和心肌梗塞,与α-干扰素治疗有关。
因为心脏疾病可能因利巴韦林诱导的贫血而加重,本品和利巴韦林应慎用于有严重或不稳定心脏病的患者。患者在治疗前应进行相关检查,治疗中进行适当监测。如果出现心血管情况的恶化应暂停或终止利巴韦林的治疗。
推荐有心脏疾病的患者在开始本品治疗前进行心电图检查。
3. 肝功能
如果患者在治疗中出现了肝功能失代偿,应考虑停止本品的治疗并密切监测患者。与其它干扰素一样,在使用本品治疗过程中也能观察到ALT升高,包括出现病毒应答的患者。如果在减低了本品剂量后,ALT仍有进行性和与临床相关的升高或伴胆红素升高,则应停药(见[用法用量])。
与慢性丙型肝炎不同,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在治疗中出现病情加重并不少见;病情的加重表现为一过性血清ALT水平大幅度升高。在本品治疗HBV感染的临床试验中,转氨酶水平反跳常伴随其他肝功能指标轻微改变,而无肝功能失代偿的表现。在转氨酶反跳达正常值上限10 倍以上的患者中部分患者需减量或暂停使用本品,直到转氨酶水平下降或恢复正常。建议加大对此类患者肝功能的监测频率。
4. 过敏
严重的急性过敏反应(包括荨麻疹、血管性水肿、支气管痉挛和过敏性休克)在α-干扰素治疗中很少见到。如果出现此类反应,应停药,并立即给予适当的治疗。一过性皮疹不需要中断治疗。
5. 自身免疫性疾病
已有使用α-干扰素治疗导致自身免疫性疾病加重的报道。对伴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应慎用本品。
α-干扰素的使用可能与银屑病恶化或诱发有关。本品单药或与利巴韦林联合应慎用于银屑病患者,如果使用中出现银屑病或银屑病恶化迹象,应考虑中断治疗。
6. 内分泌系统
与其它干扰素一样,本品或本品联合利巴韦林可能引起或加剧甲状腺机能减退及甲状腺机能亢进。对于甲状腺异常得不到充分治疗的患者应考虑中断本品的治疗。在使用α-干扰素治疗时可能出现高血糖,低血糖及糖尿病。有以上症状且又无法得到有效药物控制的患者不应该使用本品单药或与利巴韦林联合用药的治疗,如果在使用本品的治疗期间出现以上症状且又无法得到有效药物控制的患者应中断治疗。
7. 血液系统
中性粒细胞计数小于1.5×109/L和血小板计数小于75×109/L或血红蛋白小于100g/L(贫血)的患者要慎用(见[用法用量])。推荐治疗前和治疗中定期监测血液学指标。
有文献报道,在合并使用利巴韦林和硫唑嘌呤后的3~7周内,出现全血细胞减少症(红细胞,嗜中性粒细胞和血小板明显减少)和骨髓抑制。在停止HCV 抗病毒治疗和硫唑嘌呤合并治疗的4~6周内,该骨髓毒性是可逆的,而且再单独进行两者中任一个治疗时没有出现复发。
8. 发热
由于使用干扰素导致的流感样症状所伴有的发热是非常常见的,但在使用本品治疗过程中,应排除其它原因导致的发热,尤其是有中性粒细胞减少的患者。
9. 眼部改变
已有个别报道α-干扰素治疗后出现眼科疾病,如视网膜出血、棉絮状渗出点、视乳头水肿、视神经病变、视网膜动脉或静脉阻塞,而且可能导致视力丧失。建议本品治疗前进行眼部检查,在本品治疗中患者出现视力下降或视野缺失必须进行普通眼科检查。因为这些眼部表现也可见于其它情况,有糖尿病或高血压的患者在本品治疗中要定期进行眼部检查。
出现新的眼科疾病或原有眼科疾病加重的患者应停止本品治疗。
10. 肺部改变
与其它α-干扰素一样,已有用药期间出现肺部异常的报道,包括呼吸困难、肺浸润、肺炎、局限性肺炎。如果出现持续的或原因不明的肺浸润或肺功能异常,应停用。
11. 移植
对肝脏移植的患者应用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研究。
12. HCV/HIV混合感染患者
感染丙型肝炎病毒(HCV)患者合并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接受高活性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HAART)时可增加乳酸中毒的危险性。因此在HAART同时给予本品和利巴韦林时要谨慎(参阅利巴韦林的说明书)。
合并感染并有晚期肝硬化的患者接受HAART的同时给予利巴韦林和干扰素联合治疗时出现肝脏失代偿的危险性增加并可能导致死亡。尚无这些患者使用干扰素单药治疗的安全性资料。
在治疗过程中,合并感染患者应该密切观察其肝脏失代偿的征兆和症状(包括腹水、脑病、静脉曲张出血、肝合成功能下降),即Child-Pugh分级≥7。Child-Pugh 分级可能受到与治疗相关因素的影响(即高间接胆红素血症,白蛋白下降),未必归于肝脏失代偿。一旦出现肝脏失代偿,立刻停止对患者进行本品治疗。
13. 转氨酶正常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
本品对转氨酶正常患者的疗效判断基于对持续血清学应答替代标志物(治疗24周后,HCV RNA <50IU/ml)的评价。对这类患者治疗的益处必须根据个体进行评价,必须考虑到治疗引起生活水平的下降和风险。
14. 其它
采用本品治疗的患者应避免饮酒或限制酒精摄入量,每日最高摄入量为20g。
15. 实验室检查
在使用本品治疗前,建议所有患者进行血常规检查和生化检查。
下列指标是开始治疗前要达到的基础值:
1)血小板计数≥90×109/L
2)ANC≥1.5 ×109/L
3)促甲状腺激素(TSH)和甲状腺素(T4)在正常范围内或甲状腺功能可以完全控制
在开始治疗以后,患者应在2周后进行血常规检查,在4周后进行生化检查。治疗期间应定期(至少每隔4周)进行上述检查。
在本品的临床研究中,白细胞计数(WBC)和ANC减少一般发生在开始本品治疗的二周内,此后的WBC和ANC进一步下降较少见。
在临床研究中,减量或停药后,ANC的减少是可逆的。
本品有可能导致血小板减少,但在治疗结束后的随访期内可恢复到治疗前水平。在一些情况下有必要进行剂量调整(见[用法用量])。
在临床试验中,本品和派罗欣180μg联合利巴韦林800mg治疗24周,本品18%的患者、派罗欣组11%的患者出现血红蛋白降低;本品和派罗欣180μg联合利巴韦林1000/1200mg治疗48周,本品34%的患者、派罗欣组33%的患者出现血红蛋白降低(见[不良反应])。血红蛋白最大降幅一般出现在开始利巴韦林治疗4周内。
如果心血管状况出现任何恶化,利巴韦林治疗应暂停或终止(见[用法用量])。
与其它干扰素一样,本品与其它有可能引起骨髓抑制的药物合用时要慎重。
目前已有使用α-干扰素(包括本品)导致的甲状腺功能异常或以前存在的甲状腺功能异常加重的报道。在慢性丙型肝炎患者使用本品之前应测量TSH水平。如果通过药物手段可以使TSH维持在正常范围也可以开始本品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如果患者出现甲状腺功能可能异常的临床症状,建议监测患者的TSH水平。如果出现甲状腺功能异常,而通过药物方法TSH维持在正常范围,则可以继续本品治疗。
对驾驶和操作机械的影响
尚未对驾驶和操作机械的影响进行研究。但使用时应考虑本品的不良反应。对使用本品出现轻微头晕、意识模糊、嗜睡和疲劳的患者,应注意不要驾驶交通工具和操作机械。
特殊说明
不相容性:
因为未进行本品与其它药物的不相容性研究,不允许将本品与其它药物混合使用。
处理和丢弃说明:
本品预充式注射器或西林瓶装药液仅为一次性使用,未用的溶液应予丢弃。
本品溶液使用前必须用肉眼观察,如注射剂中有可见颗粒或颜色变化,应弃用。
注射器和尖锐物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下述关于注射器和其它医用尖锐物的使用和处理指导:
? 针头和注射器不得重复使用;
? 将所有使用过的针头和注射器放入盛放尖锐物的容器中(不会被刺穿的容器);
? 将该容器放在儿童不易接触的地方;
? 避免将使用过的尖锐物容器放在生活垃圾中;
? 按照当地环保法规要求或者按医护人员的指导来处理针头和注射器,以及用于盛放它们的容器。
应该给在家用药的患者提供不会被刺穿的容器用于盛放使用过的注射器和针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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