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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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规格 |
按C20H21FN2O计:(1)5ml:5mg (2)10ml:10mg |
20mg(按C19H20FNO3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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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浙江国镜药业有限公司 |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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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233499 |
国药准字H20133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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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治疗抑郁症。治疗伴有或不伴有广场恐怖症的惊恐障碍 |
本品用于。 1. 治疗各种类型的抑郁症,包括伴有焦虑的抑郁症及反应性抑郁症,广泛性焦虑障碍。常见的抑郁症状:乏力、睡眠障碍、对日常活动缺乏兴趣和愉悦感、食欲减退。 2. 治疗强迫性神经症。常见的强迫症状:感受反复和持续的可引起明显焦虑的思想、冲动或想象、从而导致重复的行为或心理活动。 3. 治疗伴有或不伴有广场恐怖的惊恐障碍。常见的惊恐发作症状:心悸、出汗、气短、胸痛、恶心、麻刺感和濒死感。 4. 治疗社交恐怖症/社交焦虑症。常见的社交焦虑的症状:心悸、出汗、气短等。通常表现为继发于显著或持续的对一个或多个社交情景或表演场合的畏惧,从而导致回避。 5. 治疗疗效满意后,继续服用本品可防止抑郁症、惊恐障碍和强迫症的复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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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用法:口服,可以与食物同服。 用量: 抑郁症 每日1次。常用剂量为每日10mg,根据患者的个体反应,每日最大剂量可以增加至20mg。通常2-4周即可获得抗抑郁疗效。症状缓解后,应持续治疗至少6个月以巩固疗效。 伴有或不伴有广场恐怖症的惊恐障碍 每日1次。建议起始剂量为每日5mg,持续一周后增加至每日10mg。根据患者的个体反应,每日最大剂量可以增加至20mg。 治疗约3个月可取得最佳疗效。疗程一般持续数月。 |
1.口服,建议每日早餐时顿服,药片完整吞服匆咀嚼。 2.抑郁症:一般剂量为每日20mg。服用2~3周后根据病人的反应,某些病人需要加量,每周以10mg量递增,根据国外经验每日最大量可达50mg,应遵医嘱。 3.强迫性神经症:一般剂量为每日40mg.初始剂量为每日20mg,每周以10mg量递增。根据国外经验每日最大剂量可达60mg。 4.惊恐障碍:一般剂量为每日40mg,初始剂量为每日10mg,根据病人的反应.每周以10mg量递增,每日最大剂量可达50mg。一般认为惊恐障碍治疗早期其症状有可能加重,故初始剂量为10mg。 5.社交恐怖症/社交焦虑症:一般剂量为每日20mg,若对20mg无反应的患者可根据病人临床反应,每周以10mg量递增,根据国外经验每日最大剂量可达50mg。剂量改变应至少有一周的间歇期。 6.本品与所有的抗抑郁药一样,治疗期间应根据病情调整剂量。病人应治疗足够长时间以巩固疗效,抑郁症痊愈后应维持治疗至少几个月,强迫性神经症和惊恐障碍所需维持治疗的时间更长。停药方法与其它精神科药物相似,需逐渐减量,不宜骤停。 7.帕罗西汀的停药: (1)和其他精神药物一样,本品一般不宜突然停药 (参见【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部分) 。近期临床试验中采用的逐渐减量停药方案是:以周为间隔逐渐减量,每周的日用剂量比上周的日用剂量减少10mg,每周减量1次。 (2)当日用剂量减至每日20mg时,病人按该剂量继续用药1周,然后停药。如累减量或停药后出现不能耐受的症状,可以考虑恢复到前次的用药剂量治疗。然后,医生可以继续进行减量方案,但减量的速度要更加缓慢。 8.肾/肝功损害:由于严重肾功能损害 (肌酐清除率<30ml/分) 或肝损害的病人,服用本品后血药浓度较健康人高。因此推荐剂量为每日20mg,如果需要增加剂量,也应限制在服药范围的低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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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不良反应多发生在开始治疗的第1~2周,持续治疗后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和发生率都会降低。 约5%的患者有失眠、阳痿、恶心、便秘、多汗、口干、疲劳、嗜睡。约2%的患者有头痛、上呼吸道感染、背痛、咽炎和焦虑等。偶见报道可引起躁狂或轻度躁狂或低钠血。有惊厥史的患者应慎用。实验室参数没有明显的改变。心电图无明显异常。 |
可有胃肠道不适,如恶心、厌食、腹泻等。亦可出现头痛、不安、无力、嗜睡、失眠、头晕等。少见不良反应有过敏性皮疹及性功能减退。然停药可见撤药综合症,如失眠、焦虑、恶心、出汗、眩晕或感觉异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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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1.对本品活性成份或任一辅料过敏者禁止使用。 2.禁止与非选择性、不可逆性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O1)合用(参见【注意事项】和[药物相互作用】)。 3.禁止与利奈唑胺合并用药,详见【药物相互作用】。 4.禁止与匹莫齐特合并用药,详见[药物相互作用】。 5.在已知患有QT间期延长或先天性QT综合征的患者中,禁止使用本品。 |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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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草酸艾司西酞普兰 |
本品成份盐酸帕罗西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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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 |
本品应为无色澄清液体。 |
本品为白色椭圆形,双面凸起的薄膜包衣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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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哺乳期妇女 艾司西酞普兰可在乳汁中分泌,哺乳妇女不应接受本品治疗或在用药期间停止哺乳。 抗抑郁剂不适用于儿童和18岁以下的青少年。在儿童和18岁以下的青少年的临床试验中,发现本品组发生与自杀相关的行为(自杀企图和自杀观念)和敌意(攻击性,对抗行为和易怒)的频率高于安慰剂组。即使是为了临床试验,仍需密切监测患者的自杀表现。 |
(1)闭角型青光眼、癫痫病、肝肾功能不全等患者慎用或减少用量。 (2)出现转向躁狂发作倾向时应立即停药。 (3)用药期间不宜驾驶车辆、操作机械或高空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