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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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规格 |
每10丸重1g |
每袋装10克(相当总药材约11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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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河北奥星集团药业有限公司 |
湖南杏林春药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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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Z13021479 |
国药准字Z43020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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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清热利咽,消肿止痛。用于肺胃蕴热所致的咽部红肿、咽痛、失音声哑、口干舌燥、干咳少痰。 |
清热利咽。用于口干舌燥,声哑失音,咽喉肿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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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口服。一次8克,一日2次。 |
开水冲服,一次1袋,一日2-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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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尚不明确 |
尚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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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尚不明确 |
尚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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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青果、金银花、黄芩、北豆根、麦冬、玄参、白芍、桔梗。 |
胖大海、青果、金果榄、麦冬、玄参、诃子、甘草;辅料为糊精、甜菊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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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 |
本品为棕褐色的水蜜丸;味微苦。 |
本品为灰褐色的颗粒;气微,味甜、微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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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 忌辛辣食物 . 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 . 声嘶咽痛初起兼见恶寒发热鼻流清涕等外感风寒者不适用 . 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 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脾虚便溏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 失音声哑较重者应及时去医院就诊 . 服药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1.忌食烟酒、辛辣、油腻食物; 2.凡声嘶、咽痛初起,兼见恶寒发热、鼻流清涕等外感风寒者忌用; 3.声哑、咽喉痛同时伴有其他症状,如心悸、胸闷、咳嗽气喘、痰中带血等,应及时去医院就诊; 4.按照用法用量服用,糖尿病患者、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老人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5.一般症状在服药三天内无改善或出现发热渐高等其他症状应去医院就诊;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