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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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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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mg |
100mg(20mL)/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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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德州德药制药有限公司 |
AbbVie In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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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23236 |
国药准字 SJ2024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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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为治疗多种实体瘤的一线用药。与VP-16联合(EP方案)为治疗SCLC或NSCLC一线方案,联合MMC、IFO(IMP方案),或NVB等方案为目前治疗NSCLC常用方案,以DDP为主的联合化疗亦为晚期卵巢癌、骨肉瘤及神经母细胞瘤的主要治疗方案,与ADM、CTX等联用对多部位鳞状上皮癌、移行细胞癌有效,如头颈部、宫颈、食管及泌尿系肿瘤等。“PVB”(DDP、VLB、BLM)可治疗大部分IV期非精原细胞睾丸癌,缓解率50%~80%。此外,本品为放疗增敏剂,目前国外广泛用于IV期不能手术的NSCLC的局部放疗,可提高疗效及改善生存期。 |
本品适用于既往接受过 1-3 线系统性治疗的叶酸受体 α(FRα)阳性的铂类 耐药的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成年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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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1、一般剂量:按体表面积一次20mg/m2,一日1次,连用五天,或一次30mg/m2,连用3天,并需适水化利尿。 2、大剂量:每次80~120mg/m2,静滴,每3~4周一次,最大剂量不应超过120mg/m2,以100mg/m2为宜。为预防本品的肾脏毒性,需充分水化:顺铂(PDD)用前12小时静滴等渗葡萄糖液2000ml,DDP使用当日输等渗盐水或葡萄糖液3000~3500ml,并用氯化钾、甘露醇及呋塞米(速尿),每日尿量2000~3000ml。治疗过程中注意血钾、血镁变化,必要时需纠正低钾、低镁。 |
本品推荐剂量为 6 mg/kg,按照校正后理想体重(AIBW),每 3 周一次(Q3W), 21 天为一个治疗周期,静脉输注,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根据每个患者 AIBW 使用以下公式计算 ELAHERE 的总剂量: 校正后理想体重(AIBW)= 理想体重(IBW [kg])+ 0.4*(实际体重[kg]-IBW) 女性 IBW(kg)=0.9*身高(cm) – 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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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1、消化道反应:严重的恶心、呕吐为主要的限制性毒性。急性呕吐一般发生于给药后1~2小时,可持续一周左右。故用本品时需并用强效止吐剂,如5-羟色胺3(5-HT3)、受体拮抗止吐剂恩丹西酮等,基本可控制急性呕吐; 2、肾毒性:累积性及剂量相关性肾功不良是顺铂的主要限制性毒性,一般剂量每日超过90mg/m2即为肾毒性的危险因素。主要为肾小管损伤。急性损害一般见于用药后10~15天,血尿素氮(BUN)及肌酐(Cr)增高,肌酐清除率降低,多为可逆性,反复高剂量治疗可致持久性轻至中度肾损害。目前除水化外尚无有效预防本品所致的肾毒性的手段; 3、神经毒性:神经损害如听神经损害所致耳鸣、听力下降较常见。末梢神经毒性与累积剂量增加有关,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手、脚套样感觉减弱或丧失,有时出现肢端麻痹、躯干肌力下降等,一般难以恢复。癫痫及视神经乳头水肿或球后视神经炎则较少见; 4、骨髓抑制:骨髓抑制(白细胞和/或血小板下降)一般较轻,发生几率与每疗程剂量有关,若≤100mg/m2,发生机率约10~20%,若剂量≥120mg/m2,则约40%,但亦与联合化疗中其它抗癌药骨髓毒性的重叠有关。 5、过敏反应:可出现脸肿、气喘、心动过速、低血压、非特异斑丘疹类皮疹; 6、其它:心脏功能异常、肝功能改变少见。 |
本说明书描述了在临床研究中观察到的不良反应及其发生率。由于临床试验是在各种不同条件下进行的,所以在一项药物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不能直接与另一项药物临床试验中的发生率进行比较,可能也无法反映临床实践中的实际发生率【详见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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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肾损害患者及孕妇禁用。 |
在年龄(34-89 岁)、体重(36-136kg)、轻度肝损害(总胆红素≤ULN 和任何 AST> ULN,或总胆红素升高介于 1-1.5 倍 ULN 之间和任何 AST)或轻度至中度肾损害(CLcr ≥30 mL/min,且 < 90 mL/min)患者中,未观察到本品药代动力学的临床显著差异。本品在中度至重度肝损害(总胆红素>1.5 ULN,伴任何AST)或严重肾损害(CLcr 15-30 mL/min)患者中尚无足够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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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顺铂。 本品辅料为:甘露醇、注射用水。 |
活性成份:索米妥昔单抗是一种抗体偶联药物制品,结构包括三部分:(1) 抗人叶酸受体 α(Folate Receptor α, FRα) 单克隆抗体;(2)连接子(Sulfo-SPDB) 1-(2,5-二氧吡咯烷-1-基)氧基-1-氧代-4-(吡啶-2-基二硫基)丁烷-2-磺酸;(3) 细胞毒素美登素衍生物 DM4(Maytansinoid DM4)。 辅料:冰醋酸、醋酸钠、蔗糖、聚山梨酯 20、注射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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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状 |
本品为亮黄色或橙黄色的结晶性粉末 |
无色澄明液体,可带轻微白色乳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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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监测末梢血象、肝肾功能、末梢神经毒及听力表现等变化,必要时减少剂量或停药,并进行相应的治疗,避免采用与本品肾毒性或耳毒性叠加的药物,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两性霉素B、头孢噻吩、戊炔喃苯胺酸、利尿酸纳等。静滴时需避光。 |
眼部疾病 应告知患者在使用本品前及治疗期间需进行眼部检查。 建议在本品治疗期间进行预防用药并使用人工泪液和眼科局部用类固醇滴眼液(详见【用法用量】)。同时建议患者在本品治疗期间避免使用隐形眼镜,但医生同意的除外。本品开始治疗之前,由眼科专业人员对患者进行眼科检查,包括视力和裂隙灯检查,治疗开始后前 8 个周期中每隔一个周期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根据临床指征追加检查。眼科专业人员需要及时掌握患者任何新发的或出现恶化的眼部体征和症状。监测眼毒性,并根据眼部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性,暂停、减量或永久停药,具体剂量调整方法参考【用法用量】章节。 肺部炎症 治疗期间应当监测患者的肺部体征和肺部炎症症状,包括缺氧、咳嗽、呼吸困难或影像学检查显示间质浸润。应通过适当的检查排除此类症状的感染性、肿瘤性和其他原因。对于发生持续性或复发性 2 级肺部炎症的患者,暂停使用本品,直至症状消退至≤1 级,可考虑降低剂量恢复用药。对于所有 3 级或 4 级肺部炎症患者永久停药,具体剂量调整方案参考【用法用量】章节。无症状患者可在密切监测下继续用药。 周围神经病 治疗期间应当监测患者神经病变的体征和症状,如感觉异常、刺痛或烧灼感、神经性疼痛、肌无力或感觉迟钝。对于新发或恶化的周围神经病患者,根据周围神经病变的严重程度,暂停、减量或永久停药,具体剂量调整方案参考【用法用量】章节。 生殖毒性 本品小分子部分是具有遗传毒性的 DM4,作用机制为抑制细胞过度分裂,因此孕妇使用本品会引起潜在的胚胎毒性。应告知孕妇对胎儿的潜在风险。有生育可能的女性患者开始本品治疗之前应进行妊娠试验检查。建议有生育可能的女性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以及最后一次给药后 7 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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