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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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规格 |
10mg |
按C24H20F2N6O3计(1)10mg(2)20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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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
上海英派药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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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37021358 |
国药准字H202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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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为治疗多种实体瘤的一线用药。与VP-16联合(EP方案)为治疗SCLC或NSCLC一线方案,联合MMC、IFO(IMP方案),或NVB等方案为目前治疗NSCLC常用方案,以DDP为主的联合化疗亦为晚期卵巢癌、骨肉瘤及神经母细胞瘤的主要治疗方案,与ADM、CTX等联用对多部位鳞状上皮癌、移行细胞癌有效,如头颈部、宫颈、食管及泌尿系肿瘤等。“PVB”(DDP、VLB、BLM)可治疗大部分IV期非精原细胞睾丸癌,缓解率50%~80%。此外,本品为放疗增敏剂,目前国外广泛用于IV期不能手术的NSCLC的局部放疗,可提高疗效及改善生存期。 |
本品适用于晚期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成人患者在一线含铂化疗达到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后的维持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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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1、一般剂量:按体表面积一次20mg/m2,一日1次,连用五天,或一次30mg/m2,连用3天,并需适水化利尿。 2、大剂量:每次80~120mg/m2,静滴,每3~4周一次,最大剂量不应超过120mg/m2,以100mg/m2为宜。为预防本品的肾脏毒性,需充分水化:顺铂(PDD)用前12小时静滴等渗葡萄糖液2000ml,DDP使用当日输等渗盐水或葡萄糖液3000~3500ml,并用氯化钾、甘露醇及呋塞米(速尿),每日尿量2000~3000ml。治疗过程中注意血钾、血镁变化,必要时需纠正低钾、低镁。 |
本品应在有抗肿瘤治疗经验的医师指导下用药。 建议患者在含铂化疗结束后的8周内开始本品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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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1、消化道反应:严重的恶心、呕吐为主要的限制性毒性。急性呕吐一般发生于给药后1~2小时,可持续一周左右。故用本品时需并用强效止吐剂,如5-羟色胺3(5-HT3)、受体拮抗止吐剂恩丹西酮等,基本可控制急性呕吐; 2、肾毒性:累积性及剂量相关性肾功不良是顺铂的主要限制性毒性,一般剂量每日超过90mg/m2即为肾毒性的危险因素。主要为肾小管损伤。急性损害一般见于用药后10~15天,血尿素氮(BUN)及肌酐(Cr)增高,肌酐清除率降低,多为可逆性,反复高剂量治疗可致持久性轻至中度肾损害。目前除水化外尚无有效预防本品所致的肾毒性的手段; 3、神经毒性:神经损害如听神经损害所致耳鸣、听力下降较常见。末梢神经毒性与累积剂量增加有关,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手、脚套样感觉减弱或丧失,有时出现肢端麻痹、躯干肌力下降等,一般难以恢复。癫痫及视神经乳头水肿或球后视神经炎则较少见; 4、骨髓抑制:骨髓抑制(白细胞和/或血小板下降)一般较轻,发生几率与每疗程剂量有关,若≤100mg/m2,发生机率约10~20%,若剂量≥120mg/m2,则约40%,但亦与联合化疗中其它抗癌药骨髓毒性的重叠有关。 5、过敏反应:可出现脸肿、气喘、心动过速、低血压、非特异斑丘疹类皮疹; 6、其它:心脏功能异常、肝功能改变少见。 |
本说明书不良反应描述了在临床研究中观察到的判断为可能由塞纳帕利引起的不良反应的近似发生率。由于临床研究是在不同条件下进行的,不同临床研究中观察到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不能直接比较,也可能不能反映临床实践中的实际发生率。【详见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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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肾损害患者及孕妇禁用。 |
肝功能不全: 轻度肝功能不全患者无需额外进行剂量调整(见【临床药理】)。 本品尚无中重度肝功能不全患者的数据,中重度肝功能不全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慎用本品。 肾功能不全: 轻中度肾功能不全患者无需额外进行剂量调整(见【临床药理】)。 本品尚无重度肾功能不全或终末期肾病患者的数据,重度肾功能不全或终末期肾病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慎用本品。 儿童和青少年: 尚未确定本品在18岁以下的儿童和青少年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不推荐18岁以下患者使用。 老年人(≥65岁): 本品目前在≥65岁的老年患者中应用数据有限,建议在医师的指导下使用(见【老年用药】和【临床药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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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顺铂。 本品辅料为:甘露醇、注射用水。 |
本品活性成份为塞纳帕利。 辅料:邻苯二甲酸羟丙甲纤维素酯、微晶纤维素、甘露醇、交联聚维酮、胶态二氧化硅、硬脂酸镁和明胶空心胶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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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 |
本品为亮黄色或橙黄色的结晶性粉末 |
胶囊内容物为白色至类白色粉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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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监测末梢血象、肝肾功能、末梢神经毒及听力表现等变化,必要时减少剂量或停药,并进行相应的治疗,避免采用与本品肾毒性或耳毒性叠加的药物,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两性霉素B、头孢噻吩、戊炔喃苯胺酸、利尿酸纳等。静滴时需避光。 |
血液学毒性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报告了血液学毒性,包括贫血、血小板减少症、白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 胞减少症和淋巴细胞减少症等临床诊断和/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血液学毒性未恢复之前(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应恢复至≥1.5×109/L、血小板应恢复至≥75×109L、血红蛋白应恢复至≥10 g/dL),患者不应开始本品治疗。 在治疗最初的3个月内,推荐在基线进行全血细胞检测,随后每2周监测一次,之后定期监测治疗期间出现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参数变化。需要注意的症状和体征包括发热或感染,以及异常瘀伤或出血(见【不良反应】)。 如果发生血液学毒性相关事件,及时根据【用法用量】调整剂量。如果患者出现重度或输血依赖性血液学毒性,应中断治疗,并进行相关的血液学检测。如果给药中断4周后血液学指标仍存在临床异常,推荐进行骨髓分析和/或血细胞遗传学分析。 针对心脑血管高危患者,建议加强贫血相关监测,必要时进行剂量调整。 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急性髓系白血病(MDS/AML)在接受本品治疗的459例患者中有1例(0.2???告了AML,该患者在发生AML前,接受本品治疗12.9个月。该患者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本品尚无MDS事件的发生。 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急性髓系白血病(MDS/AML)在PARP抑制剂治疗肿瘤的临床研究中有报道,部分事件结局为死亡。MDS/AML发生的时间为接受PARP抑制剂数月至数年不等,患者存在既往接受含铂化疗,和/或其他 DNA损伤药物治疗包括放疗。部分患者有骨髓发育不良的病史。 如果血液学毒性长时间(>4周)未恢复至≤CTCAE 1级,或疑似发生MDS/AML,应由血液病学专家对患者作进一步会诊检查。如果患者在本品治疗过程中确诊MDS/AML,应立即停用本品,并进行适当治疗。 胚胎-胎儿毒性 根据本品的作用机制(多聚ADP核糖聚合酶抑制剂),当妊娠女性服用本品时,可能对胚胎、胎儿造成伤害。不建议在妊娠期及不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且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中使用本品。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接受治疗前需排除妊娠,治疗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必须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与其他药品的相互作用 本品应避免合并使用CYP3A4强效抑制剂(如博西泼韦、考比司他、丹诺普韦、利托那韦、埃替格韦、西柚、西柚汁、茚地那韦、伊曲康唑、酮康唑、洛匹那韦、帕利瑞韦、奥比他韦、达萨布韦、泊沙康唑、沙奎那韦、特拉普韦、替拉那韦、泰利霉素、醋竹桃霉素、伏立康唑、克拉霉素、依达拉西布、奈法唑酮、奈非那韦等)或CYP3A4强效诱导剂(如阿帕他胺、卡马西平、恩扎卢胺、米托坦、苯妥英钠、利福平、贯叶连翘等)(见【药物相互作用】), 本品应慎重合并使用CYPIA2酶底物(如替扎尼定等)、CYP2B6酶底物(如依法韦仑、安非他酮、美芬妥因等)、CYP3A4酶底物(如咪达唑仑、三唑仑等)(见【药物相互作用】)。 本品应慎重合并使用P-gp 抑制剂(如地高辛、非索非那定、洛哌丁胺、N-甲基奎尼丁,奎刷他林洛尔、长春碱)、OCT2转运体底物(如肌酐、四乙胺等)(见【药物相互作用】)。 对驾驶和操作机器能力的影响 尚未进行塞纳帕利对驾驶和操作机器能力影响的研究。然而,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报告了头晕、疲劳和乏力,出现这些症状的患者应谨慎驾驶或操作机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