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对比 |
|||
---|---|---|---|
药品信息 | |||
规格 |
10g:5mg |
10g:0.5g |
|
生产企业 |
桂林华信制药有限公司 |
上海同联制药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58885 |
国药准字H20163106 |
|
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适用于慢性湿疹、银屑病、扁平苔藓、盘状红斑狼疮、神经性皮炎、掌跖脓疱病等皮质类固醇外用治疗有效的皮肤病的短期治疗。 |
本品为非甾体类抗炎药物,对非感染性亚急性湿疹,慢性湿疹,慢性单纯性苔藓等皮肤疾病具有治疗作用。 |
|
用法用量 |
外用:薄薄一层均匀涂于患处,一日2次。疗程不得超过2周,由于该药可能抑制下丘脑-垂体-肾上腺轴,每周总剂量不得超过20g(相当于丙酸氯倍他索10mg)。 |
外用,成人每次适量涂于患处,每日2次,或遵医嘱。 |
|
副作用 |
本品用药2周以内的耐受性一般较好,最常见的不良反应为局部烧灼感、刺激和瘙痒,发生率约0.5%。其它较少见的不良反应为刺痛、皲裂、红斑、毛囊炎、手指麻木、皮肤萎缩及毛细血管扩张,其发生率约为0.3%。局部应用皮质类固醇尚可引起下述较少见的局部不良反应:烧灼感、痒感、刺激、皮肤干燥、多毛症、痤疮样疹、色素减退、口周皮炎、过敏性接触性皮炎、皮肤软化、继发感染、皮肤萎缩、出现皮纹、痱子。在极少数情况病例,用皮质类固醇治疗银屑病(或停药)可使病情加重或诱发脓疱型银屑病,故需注意监测。 |
1.皮肤过敏反应:主要表现为瘙痒、刺痛、红斑等。 2.皮肤刺激反应:主要表现为刺激感、灼热感和干燥等。 |
|
禁忌 |
对本药及基质成份过敏者,对其他皮质类固醇药物过敏者禁用。 |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
成分 |
本品成份为丙酸氯倍他索。 |
本品主要成分为氟芬那酸丁酯。 |
|
性状 |
本品为白色乳膏。 |
本品为乳白色半透明状软膏。 |
|
注意事项 |
本品属于强效皮质类固醇外用制剂,在低至每日2g的剂量时即可抑制下丘脑-垂体-肾上腺(PHA)轴,由于全身性吸收作用,可造成可逆性下丘脑-垂体-肾上腺(PHA)轴的抑制,部分患者可出现库欣综合征、高血糖及尿糖等表现。 应用强效皮质类固醇、大面积用药、较长时间用药并采用封包方法均可增加系统吸收,所以,大面积皮肤应用大剂量强效皮质类固醇的患者,应定期进行尿游离可的松测定和ACTH刺激试验,评价下丘脑-垂体-肾上腺(PHA)轴的抑制情况。如发现PHA轴抑制,应停药、减少用药次数或改用低效类固醇。 在停药后,PHA轴功能一般能够立即和完全恢复,在少数情况下可出现撤药体征和/或症状,需要补充皮质类固醇。 儿科患者局部给药的吸收量较大,因此更易于出现全身毒性。 如出现刺激表现,应停药并给予适当治疗。 如伴有皮肤感染,必须同时使用抗感染药物。如同时使用后,感染的症状没有及时改善,应停用本药直至感染得到控制。 不能应用于面部、腋部及腹股沟等皮肤折皱部位,因为即便短期应用也可造成皮肤萎缩、毛细血管扩张等不良反应。 与其它皮质类固醇一样,本品不能用于酒糟鼻和口周皮炎的治疗。局部皮质类固醇一般不能用于治疗痤疮或单药治疗广泛的斑块型牛皮癣。 本品用药时间不能超过处方规定的用药疗程,不可接触眼部,不能用于处方以外的其它疾病,不能包扎、覆盖。患者应向医生报告任何局部不良反应。 |
1.本品仅供皮肤外用,请勿当作眼科药物使用。 2.本品为外用药物,严禁口服。如因使用不当或误服而引起不良反应(包括全身及局部反应),可采用治疗非甾体抗炎药物中毒的治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