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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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规格 |
2ml:20mg |
以沙库巴曲缬沙坦计100mg(沙库巴曲49mg/缬沙坦51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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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吉林金麦通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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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45818 |
国药准字J2019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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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用于器质性心脏病时心肌收缩力下降引起的心力衰竭,包括心脏直视手术后所致的低排血量综合征,作为短期支持治疗。 |
用于射血分数降低的慢性心力衰竭(NYHA Ⅱ-Ⅳ级,LVEF≤40%)成人患者,降低心血管死亡和心力衰竭住院的风险。 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可代替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ACEI)或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RB),与其他心力衰竭治疗药物(例如:β受体阻断剂、利尿剂和盐皮质激素拮抗剂)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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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成人常用量 将多巴酚丁胺加于5%葡萄糖液或0.9%氯化钠注射液中稀释后,以滴速每分钟2.5~10μg/㎏给予,在每分钟15μg/㎏以下的剂量时,心率和外周血管阻力基本无变化;偶用每分钟]15μg/㎏,但需注意过大剂量仍然有可能加速心率并产生心律失常。 |
本品可以与食物同服,或空腹服用(参见[药代动力学])。 由于与ACE抑制剂合用时存在血管性水肿的潜在风险,禁止本品与ACEI合用。如果从ACEI转换成本品,必须在停止ACE抑制剂治疗至少36小时之后才能开始应用本品(参见[禁忌])。 推荐本品起始剂量为每次100mg,每天两次。在目前未服用ACEI或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剂(ARB)的患者或服用低剂量上述药物的患者中,用药经验有限,推荐本品的起始剂量为50mg,每天两次。根据患者耐受情况,本品剂量应该每2至4周倍增一次,直至达到每次200mg每天两次的目标维持剂量。 血钾水平>5.4mmol/l的患者不可开始给予本品治疗。SBP<100mmHg的患者,开始给予本品治疗时需慎重,注意监测血压变化。对于100mmHg≤SBP至110 mmHg的患者,应考虑起始剂量为50mg,每天两次。 如果患者出现不耐受本品的情况(收缩压≤95 mmHg、症状性低血压、高钾血症、肾功能损害),建议调整合并用药,暂时降低本品剂量或停用本品(参见[注意事项])。 本品具有拮抗血管紧张素Ⅱ受体的活性,故不应与ARB合用(参见[注意事项]和[药物相互作用])。 特殊人群 肾功能损害患者: 轻度肾功能损害(eGFR 60~90 mL/min/1.73 m2)患者不需要调整起始剂量。 中度肾功能损害(eGFR 30~60 mL/min/1.73 m2)患者应考虑起始剂量为每次50mg,每天两次。由于在重度肾功能损害患者(eGFR<30 ml/min/1.73 m2)中的用药经验非常有限,因此这类患者应慎用本 品,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次50mg,每天两次。 没有在终末期肾病患者中的使用经验,因此不建议此类患者使用本品。 肝功能损害: 轻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A级)患者不需要调整起始剂量。 中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B级)患者的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次50mg,每天两次。在患者能够耐受的情况下,可以每2-4周倍增一次本品剂量,直至达到目标维持剂量200mg每天两次。 不推荐重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C级)患者应用本品(参见[药理毒理])。 老年患者(65岁以上): 65岁以上患者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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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可有心悸、恶心、头痛、胸痛、气短等。如出现收缩压增加[多数增高1.33~2.67kPa (10~20mmHg),少数升高6.67kPa(50mmHg)或更多]心率增快(多数在原来基础上每分钟增加5~10次,少数可增加30次以上)者,与剂量有关,应减量或暂停用药。 |
本品可导致以下具有临床意义的不良反应:血管性水肿、低血压、肾功能损害、高钾血症,详见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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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尚不明确 |
禁用于对本品活性成份(沙库巴曲、缬沙坦)或任何辅料过敏者。 禁止与ACEI合用(参见[注意事项]、[用法用量]和[药物相互作用])。必须在停止ACEI治疗36小时之后才能服用本品。 禁用于存在ACEI或ARB治疗相关的血管性水肿既往病史的患者。 禁用于遗传性或特发性血管性水肿患者。 在2型糖尿病患者中,禁止诺欣妥与阿利吉仑合用(参见[注意事项]和[药物相互作用])。 禁用于重度肝功能损害、胆汁性肝硬化和胆汁淤积。 禁用于中期和晚期妊娠患者(参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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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盐酸多巴酚丁胺。 化学名称:4-[2-[[1-甲基-3-(4-羟苯基)丙基]氨基]乙基]-1,2-苯二酚盐酸盐。 化学结构式: 分子式:C18H23NO3·HCl 分子量:337.85 |
本品活性成份:沙库巴曲缬沙坦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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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 |
本品为无色的澄明液体。 |
淡黄色椭圆形薄膜衣片,一面凹刻有“L1”字样,另一面凹刻有“NVR”字样(100mg 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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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交叉过敏反应,对其他拟交感药过敏,可能对本品也敏感。 2.对妊娠的影响,在人体应用未发生问题。 3.本品是否排入乳汁未定,但应用未发生问题。 4.梗阻性肥厚型心肌病不宜使用,以免加重梗阻。 5.下列情况应慎用: (1)心房颤动,多巴酚丁胺能加快房室传导,心室率加速,如须用本品,应先给予洋地黄类药; (2)高血压可能加重; (3)严重的机械梗阻,如重度主动脉瓣狭窄,多巴酚丁胺可能无效; (4)低血容量时应用本品可加重,故用前须先加以纠正; (5)室性心律失常可能加重; (6)心肌梗死后,使用大量本品可能使心肌耗氧量增加而加重缺血。 (7)用药期间应定时或连续监测心电图、血压、心排血量,必要或可能时监测肺楔嵌压。 给药说明:用药前应先补充血容量、纠正血容量。药液的浓度随用量和病人所需液体量而定。治疗时间和给药速度按病人的治疗效应调整,可依据心率、血压、尿量以及是否出现异位搏动等情况。如有可能,应监测中心静脉压、肺锲嵌压和心排血量。 |
警告:胚胎毒性 怀孕妇女应用本品可能造成胎儿损害。孕中期和孕晚期应用作用于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的药物,可降低胎儿肾脏功能并增加胎儿和新生儿发病率和死亡率。发现怀孕时要考虑替代药物治疗并停用本品。但是,如果没有合适的替代治疗(替代影响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的药物),并且认为本品可挽救母亲生命,则告知怀孕妇女本品对胎儿的潜在风险。 血管性水肿: 诺欣妥?可能导致血管性水肿。在研究PARADIGM-HF的双盲阶段,0.5%的诺欣妥?治疗患者和0.2%的依那普利治疗患者发生了血管性水肿(参见【不良反应】 )。如果发生血管性水肿,立即停用诺欣妥?,给予适当的治疗并监测呼吸道受累情况。禁止再次应用诺欣妥?。对于已确认的局限于面部和唇部的血管性水肿病例,一般无需治疗便可缓解,虽然应用抗组胺药有助于缓解症状。 伴有喉头水肿的血管性水肿可能是致命性的。如果水肿累及舌、声门或喉,可能会导致气道阻塞,要给予适当的治疗,例如皮下注射肾上腺素溶液1:1000(0.3 mL-0.5 mL)以及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患者气道通畅。 应用诺欣妥?时黑人中血管性水肿发生率高于非黑人患者。 有血管性水肿既往史的患者应用诺欣妥?时血管性水肿风险可能增加(参见【不良反应】)。已知有与ACEI或ARB治疗相关的血管性水肿既往病史的患者不应该使用诺欣妥?(参见【禁忌】)。 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RAAS)的双重阻滞: 因有发生血管性水肿的风险,诺欣妥?不得与ACEI合用。必须在ACEI末次给药36小时之后才能开始应用诺欣妥?。如果停止诺欣妥?治疗,必须在诺欣妥?末次给药36小时之后才能开始应用ACEI(参见【禁忌】、【用法用量】和【药物相互作用】)。 诺欣妥?与直接肾素抑制剂(如阿利吉仑)合用需警慎(参见【禁忌】和【药物相互作用】)。在2型糖尿病患者中禁止诺欣妥?与阿利吉仑合用(参见【禁忌】)。 因具有拮抗血管紧张素II受体的活性,诺欣妥?不应与ARB合用(参见【用法用量】和【药物相互作用】)。 低血压: 诺欣妥?可降低血压并可能造成症状性低血压。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被激活的患者(例如血容量不足或电解质不足的患者,如正接受高剂量利尿剂治疗患者)风险更大。研究PARADIGM-HF 双盲阶段,18%的诺欣妥?治疗患者和 12%的依那普利治疗患者报告了低血压不良事件(参见【不良反应】),两个治疗组大约 1.5%的患者报告了低血压严重不良事件。在给予诺欣妥?之前应纠正血容量不足或电解质不足的状况,或是以较低剂量开始给药。如果发生低血压,应考虑调整利尿剂、合用的降压药的剂量,并治疗导致低血压的其他病因(如血容量不足)。如果在采取了这些措施之后低血压仍持续存在,则降低诺欣妥?剂量或暂时停用。通常不需要永久停止治疗。 肾功能损害: 由于抑制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RAAS),预期易感个体应用诺欣妥?治疗可能出现肾功能减退。在 PARADIGM-HF 研究双盲阶段,诺欣妥?组和依那普利组均有 5%的患者报告了肾功能衰竭不良事件(参见【不良反应】)。在肾功能取决于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活性的患者中(例如,严重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应用 ACEI 和 ARB 治疗可伴发少尿、进行性氮质血症、罕见急性肾功能衰竭和死亡。如果患者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肾功能减退,则密切监测血清肌酐并降低诺欣妥?剂量或暂停给药(参见【用法用量】—特殊人群和【药代动力学】)。 与影响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的其他药物一样,在双侧或单侧肾动脉狭窄患者中,诺欣妥?可能引起血尿素和血清肌酐水平升高。肾动脉狭窄患者需慎用诺欣妥?并建议进行肾功能监测。 高钾血症: 通过作用于 RAAS,应用诺欣妥?治疗时可能发生高钾血症。在 PARADIGM-HF 研究双盲阶段,12%的诺欣妥?治疗患者和 14%的依那普利治疗患者报告了高钾血症不良事件(参见【不良反应】)。要定期监测血清钾水平并进行适当治疗,尤其是对存在高钾血症风险因素的患者(如重度肾功能损害、糖尿病、低醛固酮血症或正在接受高钾饮食),可能需要降低诺欣妥?剂量或暂停给药(参见【用法用量】)。 NYHA 功能分级IV 级患者: 由于在 NYHA 功能分级Ⅳ级的患者中的临床经验有限,此类患者开始诺欣妥?治疗时应慎重。 B型利钠肽(BNP): B型利钠肽(BNP)是脑啡肽酶的底物。对于接受诺欣妥?治疗的患者而言,B 型利钠肽(BNP)并不是心力衰竭的合适的生物标志物。 肝功能损害患者: 在中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B 级)或 AST/ALT 值高于正常上限两倍的患者中的临床用药经验有限。在这些患者中,暴露量可能增高,且未确立安全性特征。因此建议此类患者慎用本品。本品禁用于重度肝功能损害、胆汁性肝硬化或胆汁淤积患者(Child-Pugh C 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