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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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规格 |
0.125g |
2g*7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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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 |
杭州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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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40048 |
国药准字H20041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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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用于敏感菌所致的下列轻、中度感染: 1.上呼吸道感染:化脓性链球菌性咽炎、扁桃体炎;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和卡他莫拉菌性中耳炎和急性鼻窦炎。 2.下呼吸道感染:由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和卡他莫拉菌引起的急性支气管炎继发细菌性感染和慢性支气管炎急性细菌性发作。 3.皮肤和皮肤软组织感染: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化脓性链球菌引起的非复杂性皮肤和皮肤软组织感染,但脓肿通常需行外科引流排脓。 |
念珠菌病:用于治疗口咽部和食道念珠菌感染;播散性念珠茵病,包括腹膜炎、肺炎、尿路感染等的念珠菌外阴阴道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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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成人(13岁或以上)上呼吸道感染,每次0.5g,每天1次;下呼吸道感染,每次0.5g,每天2次;皮肤或皮肤软组织感染,每天0.5g,分1次或2次,严重病例每次0.5g,每天2次。 |
口服,念珠菌病及皮肤真菌病,50mg~100mg/次,1次/日。阴道念珠菌病150mg/次,1次/日。治疗隐球菌脑膜炎及其他部位感染,常用剂量为首日400mg,随后200mg~400mg/日。儿童应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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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1.头孢丙烯的不良反应与其他口服头孢菌素相似,主要为胃肠道反应,包括腹泻,恶心,呕吐和腹痛等。亦可发生过敏反应,常见为皮疹、荨麻疹。儿童发生过敏发应较成人多见,多在开始治疗后几天内出现,停药后几天内消失。 其他不良发应较少,包括:肝胆系统AST(谷草转氨酶)和ALT(谷丙转氨酶)升高。偶见碱性磷酸酶和胆红素升高。胆汁淤积性黄痕罕见。 中枢神经系统:眩晕、多动、头痛,精神紧张、失眠。偶见嗜睡。所有这些反应均呈可逆性。 血液系统:白细胞减少、嗜酸性粒细胞增多。 肾脏:血尿素氮增高,血肌酐增高。 其他:尿布皮炎样皮疹和二重感染,生殖器瘙痒和阴道炎。 下述不良事件,无论是否已明确与头孢丙烯的因果关系,在上市后监测中均少见。包括过敏、血管神经性水肿、结肠炎、(包括伪膜结肠炎)、多形性红斑、发热、血清病样反应、Stevens-Johnson综合征和血小板减少症。 2.头孢菌素类药物的不良反应 除上述所列使用头孢丙烯发生的不良反应外,头孢菌素类药物尚有以下的不良反应和实验室检查异常: 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出血、肾功能不全、中毒性表皮坏死、中毒性肾病、凝血酶原时间延长、Coomb试验阳性、LDH增高、全血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粒细胞缺乏症。 有几种头孢菌素药物与癫痫发作用关,特别是肾功能损伤患者未减少用药时(见“剂量和用法”)。如与药物治疗有关的癫痫发作,应停用药物,并根据临床表现进行抗惊厥治疗。 |
1.胃肠道反应:恶心、腹痛、腹泻及胀气。2.过敏反应:皮疹、偶见剥脱性皮炎3.肝脏损伤虽低于酮康唑,应用时也须慎重。4.孕妇和妊娠妇女不宜用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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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禁用于对头孢菌素类过敏患者。 |
对氟康唑或其他三唑类药物过敏的患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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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1成份主要组成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为头孢丙烯。 |
氟康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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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混悬颗粒;味甜。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无臭或微带特异臭,味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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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使用本品治疗前,应仔细询问病人是否有头孢丙烯和其他头孢菌素类药物、青霉素类及其他药物的过敏史。 2、有青霉素过敏患者服用本品应谨慎。 3、凡以往有青霉素类药物所致过敏性休克史或其他严重过敏反应者不宜使用本品。 4、如发生过敏反应,应停止用药。 5、严重过敏反应需使用肾上腺素并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包括给氧、静脉输液、静注抗组胺药、皮质激素、升压药和人工呼吸。几乎所有抗菌药物包括头孢丙烯长期使用可引起非敏感性微生物的过度生长,改变肠道正常菌群,诱发二重感染,尤其是伪膜性肠炎。因此应仔细观察用药病人服药后的反应,特别注意对继发腹泻患者的诊断,如在治疗期间发生二重感染,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伪膜性肠炎患者,轻度病例仅需停用药物,而中至重度病例,根据临床症状采取调节水和电解质平衡,补充蛋白,并用对耐药菌有效的抗菌药物治疗。 6、确诊或疑有肾功能损伤的病人(见剂量和用法)在本品治疗前和治疗时,应严密观察临床症状并进行适当的实验室检查,在这些病人常规剂量时血药浓度较高或/和排泄减慢,故应减少本品的每日用量。 7、同时服用强利尿剂治疗的病人使用头孢菌素应谨慎,因此这些药物可能会对肾功能产生有害影响。 8、患有胃肠道疾病,尤其是肠炎病人应慎用头孢丙烯。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
在极为罕见的有严重基础疾病曾服用多剂氟康唑的死亡病人尸检中发现有肝坏死。这些病人同时服用了其他多种药物,其中某些药物已知有潜在的肝毒性,一些病人的基础疾病亦可能导致肝坏死。由于没有证据可以排除上述尸检结果与氟康唑的关系,在患者的肝酶(如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明显升高时,须权衡继续氟康唑治疗的利害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