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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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规格 |
0.125gx6片/盒 |
每片重0.1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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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甘肃河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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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57520 |
国药准字Z6202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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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适用于敏感细菌所引起的成人与儿童的下列感染:1.上呼吸道感染:包括中耳炎、鼻窦炎、咽炎、扁桃体炎等;2.下呼吸道感染:包括支气管炎、肺炎等。 |
本品适用于各种癣病的治疗,包括头癣、须癣、体癣、股癣、足癣和甲癣。上述癣病由深红色发癣菌、断发癣菌、须发癣菌、指间发癣菌等以及奥杜安小孢子菌、犬小孢子菌、石膏样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等所致。本品不宜用于轻症、局限的浅部真菌感染及局部用抗真菌药已可奏效者。灰黄霉素对念珠菌属、组织胞浆菌属、放线菌属、孢子丝菌属、芽生菌属、球孢子菌属、奴卡菌属及隐球菌属等感染及花斑癣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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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本品为分散片,可直接口服/吞服,或将本品适量投入约100ml水中,振摇分散后口服。 |
1.成年人: 甲癣和足癣,一次500mg,每12小时1次; 头癣、体癣或股癣,一次250mg,每12小时1次,或一次500mg,每日1次。 小儿: 2岁以上体重14~23kg者,一次62.5~125mg,每12小时1次,或125~250mg,每日1次。 小儿体重大于23kg者,一次125~250mg,每12小时1次,或250~500mg,每日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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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病人对本品的耐受性良好,不良反应发生率较低。 虽然不能确定所有事件均是由阿奇霉素引起的,但在临床试验期间及产品上市后的报告中所收集到的所有不良事件如下: 心血管系统:心悸和心率失常,包括室性心动过速(和其它大环内酯类一样)均有报道,但尚未证实与阿奇霉素有关。 中枢及周围神经系统:头晕,眩晕,惊厥(和其它大环内酯类相似),头痛,嗜睡,感觉异常,活动增多。 消化系统:厌食,恶心,呕吐,腹泻(极少导致脱水),稀便,消化不良,腹部不适(疼痛或痉挛),便秘,腹胀,伪膜性肠炎和罕见的舌变色。 全身:有全身无力报道但尚未证实与本品有关,其他有念珠菌病,过敏(罕有致命的)。 泌尿生殖系统:间质性肾炎及急性衰竭。 造血机能:血小板减少症。 肝胆系统:曾有报道阿奇霉素引起肝炎和胆汁淤积性黄疸等肝功能异常,偶尔引起肝坏死和肝衰竭,但罕有致死者,因果关系尚未确定。 肌肉骨骼:关节痛。 精神病学:攻击性反应,神经质,焦虑不安,忧虑。 生殖系统:阴道炎。 皮肤,辅助器官:过敏性反应如瘙痒,皮疹,光过敏,水肿,尊麻疹,血管性水肿。 罕见的严重皮肤反应如多形性红斑,Stevens-Johnson综合症及中毒性上皮溶解坏死等曾有报道。 感觉器官:有报道大环内酯类抗生素能损害患者的听力。有些患者服用阿奇霉素后曾出现听力损害包括听力丧失、耳鸣和,或耳聋。据调查研究表明这种现象与患者持续大剂量使用本品有关,通过对这些患者的随诊,发现大多数患者的听力可恢复。 罕有阿奇霉素引起味觉变化的报道。 血白细胞,网状内皮系统:临床试验中偶见一过性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但无资料表明与阿奇霉素有关。 |
1.神经系统头痛较为常见,约10%患者可出现头痛,初时较重,继续用药可减轻。其他尚有嗜睡、乏力等。偶有眩晕、共济失调和周围神经炎等发生。 2.消化系统少数患者可出现上腹不适、恶心或腹泻,一般系轻度,患者可耐受。 3.过敏反应约3%患者可发生皮疹,偶可发生血管神经性水肿、持续性荨麻疹、剥脱性皮炎,少数患者可发生光感性皮炎。 4.本品偶可致周围血象白细胞减少,偶可引起肝毒性及蛋白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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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对阿奇霉素及其它大环内酯类抗生素有过敏史的病人,禁忌使用本品。 |
卟啉症、肝功能衰竭、孕妇及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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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阿奇霉素。 |
灰黄霉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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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 |
本品为白色片。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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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与红霉素和其它大环内酯类一样,罕有严重的过敏反应报告如血管性水肿和过敏症(罕有致命性)。有些因阿奇霉素引起的反应可反复发作,需较长时间的观察和治疗。 2.尚无阿奇霉素用于肌酐清除率<40ml/min的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资料,因此阿奇霉素用于这些患者时应慎重。 3.由于肝脏是阿奇霉素排泄的主要途径,故阿奇霉素用于明显肝病患者时应慎重。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
1.交叉过敏由于灰黄霉素获自青霉菌,由此推测该药可能与青霉素类或青霉胺存在交叉过敏,然而临床并未证实此情况存在,但青霉素过敏患者应用本品时仍需谨慎,并严密观察。 2.灰黄霉素在动物实验中有致肿瘤作用。 3.本品偶可致肝毒性,原有肝病或肝功能损害者需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用药。 4.本品可诱发卟啉病、红斑狼疮,红斑狼疮患者如有指征应用该药时必须权衡利弊后决定。 5.治疗中需定期检测周围血象、肝功能、血尿素氮、肌酐及尿常规。 6.本品可于进餐时同服或餐后服,以进高脂肪餐为最佳,因可减少胃肠道反应及增加药物吸收。 7.为防止复发,治疗应持续到临床症状消失和实验室检查证实病原菌已完全根除。一般疗程为:头癣8~10周;体癣2~4周;足癣4~8周;指甲癣至少4个月;趾甲癣至少6个月;但趾甲癣的复发率仍高。 8.通常需同时予以适宜的局部用药,此对足癣尤为重要。 9.男性患者在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至少6个月应采取避孕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