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对比 |
|||
---|---|---|---|
药品信息 | |||
规格 |
10mg |
30μg/支 |
|
生产企业 |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50051 |
国药准字S10960059 |
|
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适用于治疗有乙型肝炎病毒活动复制证据,并伴有血清氨基转移酶(ALT或AST)持续升高或肝脏组织学活动性病变的肝功能代偿的成年慢性乙型肝炎患者。 |
1、本品适用于治疗病毒性疾病和某些恶性肿瘤。 2、用于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和毛细胞白血病等。 3、对尖锐湿疣、慢性宫颈炎、疱疹性角膜炎、带状疱疹、流行性出血热和小儿呼吸道合胞病毒性肺炎等病毒性疾病均有效。 4、对其他病毒性疾病和恶性肿瘤如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黑色素瘤、淋巴瘤等也有良好疗效。 |
|
用法用量 |
患者必须在有慢性乙型肝炎治疗经验的医生指导下用本品治疗。成人(18-65岁) 对于肾脏功能正常的患者,的推荐剂量为每日1次,每次10 mg ,饭前或饭后口服均可。本适应症主要根据48周临床试验结果。治疗的最佳疗程尚未确定。勿超过推荐剂量使用。治疗疗效与长期临床预后(例如肝细胞肝癌或失代偿性肝硬化)之间关系尚未确定。 患者应当定期监测乙型肝炎生化指标、病毒学指标和血清标志物,至少每6个月1次。下列情况可以考虑停药 根据拉米夫定的治疗经验,HBeAg阳性的患者在使用本品治疗发生HBeAg血清转换后,继续治疗6个月,检测确认疗效巩固,可考虑中止治疗。HBeAg阴性的患者,建议长期治疗,至少达到HBsAg发生血清转换或失去疗效停药。停药时须权衡利弊。应当由有经验的医生对患者进行严密监测。 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失代偿肝病或肝硬化失代偿的患者,不推荐停药。肾功能损害的患者 阿德福韦经肾脏排泄,因此肾功能不全的患者需要调整给药间期。 |
1、慢性乙型肝炎:本品30-50μg/次,皮下或肌内注射,每天1次,连用4周后改为隔日1次,疗程4-6个月,可根据病情延长疗程至1年。 2、慢性丙型肝炎:本品30-50μg/次,皮下或肌内注射,每天1次,连用4周后改为隔日1次,治疗4-6个月,无效者停用。有效者可继续治疗至12个月。根据病情需要,可延长至18个月。疗程结束后随访6-12个月。急性丙型肝炎应早期使用本品治疗,可减少慢性化。 3、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本品10-30μg/次,每日1次,皮下或肌内注射,第二周后改为30-50μg/次,每日1次,皮下或肌内注射,连续用药6个月。可根据病情适当调整,缓解后可改为隔日注射。 4、毛细胞白血病:本品30-50μg/次,每日1次,皮下或肌内注射,连续用药6个月以上。可根据病情适当调整,缓解后可改为隔日注射。 5、尖锐湿疣:本品10-50μg/次,均匀注射于各患处基底部,隔日1次,连续3周到6周。不能采用此法时可行肌内注射。可根据病情延长或重复疗程。 6、肿瘤:视病情可延长疗程。开始时可皮下或肌内注射30μg-50μg,每日或隔日注射。如病人未出现病情迅速恶化或严重不良反应,应在适当剂量下继续用药。 |
|
副作用 |
一项480例中国HBeAg阳性的代偿性慢性乙型肝炎患者中进行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为期52周的研究,经研究者评估认为与药物有关的不良事件 :疲乏、胃肠道反应(腹部不适、上腹痛、腹泻、恶心、胃部不适)、鼻咽炎、头晕、皮疹、脱发、肝区痛、自发流产、失眠、实验室检查异常(ALT、CPK和ALP升高、中性粒细胞和白细胞减少),任何单个不良事件的总体发生率均≤ (smaller than or equal to) 2%。最常见的为疲乏。唯一的严重不良反应为1例自发流产。 在两项针对HBeAg阳性和阴性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的国际研究中,阿德福韦酯10mg和安慰剂组48周的疗程中,不良反应的发生率相似。本品治疗组的患者中发生率≥ (greater than or equal to) 3%的所有与治疗相关的临床不良事件包括 :乏力、头痛、腹痛、恶心、胃肠胀气、腹泻和消化不良。阿德福韦酯10 mg组观察到的实验室结果异常的发生率与安慰剂组相似。但安慰剂组发生肝脏转氨酶升高的比率较高。 在研究437和438研究中,患者分别接受阿德福韦酯10 mg和安慰剂,疗程48周。在延长期的治疗中,492例患者接受了最长达109周的治疗,疗程的中位数为49周。在肾功能良好的患者中,治疗组和对照组分别有4%和2%的患者在48周时观察到血清肌酐较基线值增加≥ (greater than or equal to) 0.3 mg/dL。无1例患者在48周时血清肌酐较基线增加≥ (greater than or equal to) 0.5 mg/dL。在96周时,通过Kaplan-Meier估计值分析,分别有10%和2%使用阿德福韦酯的患者血清肌酐较基线增加≥ (greater than or equal to) 0.3 mg/dL和≥ (greater than or equal to) 0.5 mg/dL(在48周以后无安慰剂对照)。在492例患者中,29例患者发生血清肌酐较基线增加≥ (greater than or equal to) 0.3 mg/dL,其中20例在继续治疗后血清肌酐值下降(较基线增加≤ (smaller than or equal to) 0.2 mg/dL),8例保持不变,1例在停止治疗后下降。停用阿德福韦酯10 mg治疗后,曾发现有肝炎加重的临床和实验室证据。停药后对患者随访6个月,阿德福韦酯10 mg治疗组患者在停药后ALT升高的发生率高于安慰剂组。停药后的这些ALT反跳通常为自限性,尚无证据显示其与临床或实验室证实的失代偿性肝病有关。在一项开放的研究中,接受阿德福韦酯治疗的肝移植前和移植后的患者中最常见不良事件(报告率≥ (greater than or equal to) 2%的)包括 :全身 :乏力、头痛、发热。消化系统 :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胃肠胀气、肝衰竭。代谢及营养 :ALT和AST升高、肝功能异常。呼吸系统 :咳嗽增加、咽炎、鼻窦炎。皮肤及皮下组织 :瘙痒、皮疹。泌尿生殖系统 :肌酐升高、肾功能不全、肾衰竭。这些患者多有一定程度的基础肾功能不全或在治疗期间导致肾功能不全的危险因素。 |
1、本品不良反应温和,最常见的是发热、疲劳等反应,常在用药初期出现,多为一过性;其他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有头痛、肌痛、关节痛、食欲不振、恶心等;常见的化验异常是颗粒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等血象异常,停药后可恢复。 2、如出现上述患者不能忍受的严重不良反应时,应减少剂量或停药,并给予必要的对症治疗。 |
|
禁忌 |
|
1、已知对干扰素制品过敏者。 2、有心绞痛、心肌梗塞病史以及其他严重心血管病史者。 3、有其他严重疾病不能耐受本品的副作用者。 4、癫痫和其他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紊乱者。 |
|
成分 |
本品活性成份为阿德福韦酯。 |
本品的主要成份为重组人干扰素α1b。 |
|
性状 |
本品为白色至类白色片。 |
本品为无色澄明液体,无肉眼可见透明物。 |
|
注意事项 |
使用的剂量不允许超过推荐的剂量。最佳疗程尚未确定。肝功能 : 停止治疗后的肝炎恶化。在停止乙型肝炎治疗(包括用阿德福韦酯治疗)的患者中,已有报告发生肝炎的急性加重。所以停止阿德福韦酯治疗的患者,必须严密监测肝功能数月,包括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指标。需要时应恢复乙型肝炎的治疗。国外临床试验中,约25%的患者在停止阿德福韦酯治疗后发生肝炎加重(ALT≥ (greater than or equal to) 10倍的正常值上限)。这些事件大多发生于停止治疗后的12周内。这些出现肝炎加重的患者,其HBeAg通常未发生血清转换,表现为ALT升高并重新出现病毒复制。在对肝功能代偿的HBeAg阳性和HBeAg阴性患者进行的研究中,肝炎加重通常不伴有肝功能失代偿的发生。但是,肝病晚期或肝硬化的患者可能发生肝功能失代偿的危险增加。尽管大多数事件看来是自限性的,或在重新开始治疗后缓解,但已有肝炎恶化严重病例的报告,包括个别死亡病例。因此,患者在停止治疗后必须接受密切监测。 |
1、过敏体质,特别是对抗生素有过敏者,本品应慎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过敏反应应立即停药,并给予相应治疗。 2、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瓶子或注射器,如瓶或瓶塞或注射器有裂缝、破损不可使用,溶液如有混浊或沉淀等异常现象亦不可使用。 3、本品不含防腐剂,因此任何已开启的药瓶或注射器,应一次用完,不得分次使用。 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本品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中使用经验不多,应慎用。在病情十分需要时,由医生指导使用。 5、儿童用药:本品治疗小儿病毒性肝炎是安全的,治疗儿童病毒性疾病是可行的,其副作用比成人略轻。推荐采用渐进式治疗,从小剂量逐步过渡到正常治疗剂量,近期副作用可明显减少、减轻。应在儿科医师严密观察下使用。 6、老年用药:本品可在老年患者中应用,但患有禁忌症的例外。对年老体衰耐受不了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者应十分谨慎,应在医师严密观察下应用。当使用较大剂量尤应谨慎,必要时可先用小剂量,逐渐加大剂量可以减少不良反应。 7、药物过量:未进行该项试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