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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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规格 |
100mg |
4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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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 |
瀚晖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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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93309 |
国药准字H20059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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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适用于治疗联合化疗失败的转移性乳腺癌或辅助化疗后6 个月内复发的乳腺癌。除非有临床禁忌症,既往化疗中应包括一种蒽环类抗癌药。 |
主治唇癌、舌癌、齿龈癌、鼻咽癌等关颈部鳞癌。亦可用于治疗皮肤癌、乳腺癌、宫颈癌、食管癌、阴茎癌、外阴癌、恶性淋巴癌和坏死性肉芽肿等。对肝癌也有一定疗效。对翼状胬肉有显著疗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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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对联合化疗失败的转移性乳腺癌或辅助化疗后复发的乳腺癌患者,建议使用剂量260mg/m2,静脉滴注30分钟,每3周给药一次。 肝功能异常: 不论适应证为何,无需对轻度肝功能异常患者(总胆红素大于ULN并小于或等于1.5*ULN,且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小于或等于于10*ULN)进行剂量调整、与肝能常的者使用相同剂量。 对于治疗中度至重度肝功能异常(总胆红素>15至≤5*ULN以及AST≤ *ULN)的转移性乳腺癌患者,推荐降低剂量 如果患者对后续至少2个疗程的治疗耐受,减低的剂量或许可以增加至肝功能正常的乳腺癌患者的使用剂量。 对于总胆红素>5*ULN或AST>10*ULN的恚者,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不论任何适应症的患者均禁止使用本品。 对初始剂量的调整推荐下表1 表1:肝功能异常患者的推荐初始剂量 |
1 静脉内注射:用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溶液等适合静脉用之注射液5~20ml溶解本品4~15mg(效价)/ml的浓度注射。 2 肌内注射:用生理盐水5ml以下溶解本品4~15mg(效价)/ml的浓度注射。 3 动脉内注射:用3~25ml添加抗凝血剂(如肝素)的生理盐水溶解本品4~8mg(效价)作一次动脉内注射或持续动脉内注射。 4 成人每次剂量为8mg(效价),通常每周给药2~3次。根据患者情况可增加或减少至每日一次到每周一次。显示疗效的剂量一般为80~160 mg(效价)。一个疗程的总剂量为240mg(效价)。 5 肿瘤消失后,应适当加给药,如每周1次8mg(效价)静注10次左右。 6 治疗血管瘤及淋巴管瘤:平阳霉素瘤体内注射治疗淋巴管瘤:每次4~8mg,溶入注射用水2ml~4ml,有囊者尽可能抽尽囊内液后注药,间歇期至少1月,5次为1个疗程。3个月以下新生儿暂不使用或减量使用。治疗血管瘤:每次注射平阳霉素4~8mg,用生理盐水或利多可因注射液3ml~5ml稀释。注入瘤体内,注射1次未愈者,间歇7~10天重复注射,药物总量一般不超过70mg(效价)。 7 治疗鼻息肉:取平阳霉素1支(含8mg)用生理盐水4ml溶解,用细长针头行息肉内注射,每次息肉注射2ml~4ml,即一次注射1~2个息肉。观察15~30分钟有无过敏反应,每周1次,五次为1个疗程,一般1~2疗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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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由于开展临床试验的条件差异很大,试验中所观察到的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不能与其他药物的临床试验中所见的不良反应发生率直接比较,也许无法反映实际治疗中的不良反应发生率。 常见的不良反应(≥20%)为脱发、中性粒细胞减少、感觉神经毒性、心电图异常、疲劳/乏力、肌肉痛/关节痛、AST水平升高、碱性磷酸酶水平升高、贫血、恶心、感染和腹泻。 1.临床试验的安全性总结 在欧美及中国转移性乳腺癌患者使用本药或紫杉醇注射液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中发生的重要不良事件见表2。 |
平阳霉素的不良反应主要有发热、胃肠道反应(恶心、呕吐、食欲不振等)、皮肤反应(色素沉着、角化增厚、皮炎、皮疹等)、脱发,肢端麻病和口腔炎症等,肺部症状(肺炎样病变或肺纤维化)出现率低于博莱霉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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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治疗前如患者外周血中性粒细胞数低于1500/mm3,不应给予本药治疗。 对紫杉醇或人血白蛋白过敏的患者,禁用本品。 |
1 对博莱霉素类抗生素有过敏史的患者禁用。 2 对有肺、肝、肾功能障碍的患者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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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每瓶含紫杉醇100mg及人血白蛋白约900mg。紫杉醇是药物活性成分,人血白蛋白作为辅料起分散、稳定微粒和运载主药作用。 紫杉醇化学名称:5β, 20-环氧-1,2α, 4,7β,10β, 13α-六羟基紫杉烷-11-烯-9-酮-4,10-二乙酸酯-2-苯甲酸酯-13-(2R,3S)-N-苯甲酰-3-苯基异丝氨酸酯。 紫杉醇的化学结构式: 分子式:C47H51NO14 分子量:853.91 |
本品为无菌冻干品,主要成分为盐酸平阳霉素,其化学名为N/-[3-[(4-氨基丁基)氨基]丙基]博莱霉素酰胺盐酸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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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 |
本品为白色至淡黄色冻干块状物或粉末 |
本品为白色疏松块状物或无定型固体,无臭或几乎无臭,引湿性强,本品在水中或甲醇中易溶,在乙醇中微溶,在丙酮,氯仿或乙醚中几乎不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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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血液学:骨髓抑制(主要是中性粒细胞减少)是剂量依赖性和剂量限制毒性。治疗前如患者的外周中性粒细胞数低于1500/mm3,不应给药。为监测患者在给药期间可能出现的骨髓毒性,应定期进行外周血细胞计数检查。在患者中性粒细胞数恢复至>1500/mm3且血小板数>100000/mm3时,可继续给药。治疗期间如出现重度的中性粒细胞减少(低于500/mm3达7日或更长时间),应在后续治疗时降低给药剂量(见[用法用量]】 |
1.发热,给药后如患者出现发热现象,可给予退热药。对出现高热的病人,在以后的治疗中应减少剂量,缩短给药时间,并在给药前后给予解热药或抗过敏剂。 2.病人出现皮疹等过敏症状时应停止给药,停药后症状可自然消失。 3.病人如出现咳嗽、咳痰、呼吸困难等肺炎样症状,同时胸部X-光片出现异常,应停止给药,并给予甾体激素和适当的抗生素。 4.偶尔出现休克样症状(血压低下,发冷发热、喘鸣、意识模糊等),应立即停止给药,对症处理。 5.局部用药的用法用量供临床医师参考。 6.需按医师处方,指示用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