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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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规格 |
0.12g |
0.3g*14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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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
福建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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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30504 |
国药准字H20093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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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可以单独用于经饮食和运动不能有效控制高血糖的2型糖尿病病人。也可用于使用二甲双胍不能有效控制高血糖的2型糖尿病病人,采用与二甲双胍联合应用,但不能替代二甲双胍。那格列奈不适用于对磺脲类降糖药治疗不理想的2型糖尿病病人。 |
适用于缓解下列症状:牙痛、头痛、原发性痛经,肩痛、肌痛及运动后损伤性疼痛;劳损、腱鞘炎、滑囊炎引起的疼痛;骨关节炎引起的关节肿痛;以及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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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本品的常用剂量为餐前120mg,可单独应用,也可与二甲双胍联合应用,剂量应根据定期的HbA1c监测结果调整。因为那格列奈的主要治疗作用是降低餐时血糖(其为HbA1c的重要构成成分),也可通过餐后1-2小时血糖来监测那格列奈的治疗效果。在临床试验中,那格列奈通常于主餐即早餐、午餐和晚餐前服用。对于治疗初始时HbA1c水平接近治疗目标的患者(即HbA1c<7.5%),可采用单独应用或者与二甲双胍联合应用,餐前服用那格列奈60mg即可,根据治疗的效果调整剂量。肝损害患者的剂量:对轻度至中度肝病患者药物剂量不需调整。轻度至中度肝功能不全的2型糖尿病患者,那格列奈的生物利用度和半衰期与健康人相比其差别未达到有临床意义的程度。尚未对严重肝病患者服药情况进行研究,因此严重肝病患者慎用那格列奈。肾损害患者的剂量:肾损害患者无需调整剂量,在中度至严重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15-50ml/min/1.73m2)的糖尿病患者和需透析的患者,那格列奈的生物利用度和半衰期与健康人相比,其差别未达到具有临床意义的程度。 |
口服。成人,一次1粒,一日2次(早晚各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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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1.低血糖: 与其它抗糖尿病药物一样,服用那格列奈后,可观察到低血糖的症状。这些症状包括出汗、发抖、头晕、食欲增加、心悸、恶心、疲劳和无力。这些症状一般较轻且较易处理,如需要可进食碳水化合物。临床研究报告显示出现低血糖症状,且证实血糖降低 (血糖3.3mmol/L) 的患者比例为2.4%。 2.肝功能:极少患者出现肝酶增高,其程度较轻且为一过性,很少导致停药。3.过敏:极少有皮疹、瘙痒和荨麻疹等过敏反应的报道。4.其他反应:临床试验发现的其它不良事件,包括胃肠道反应(腹痛、消化不良、腹泻),头痛以及糖尿病人群可能同时伴发的一些临床症状(如呼吸道感染)等在那格列奈疗组与安慰剂治疗组中发生的比例相似。 |
1.少数病人可出现恶心、呕吐、胃烧灼感或轻度消化不良、胃肠道溃疡及出血、转氨酶升高、头痛、头晕、耳鸣、视力模糊、精神紧张、嗜睡、下肢水肿或体重骤增。 2.罕见皮疹、过敏性肾炎、膀胱炎、肾病综合征、肾乳头坏死或肾功能衰竭、支气管痉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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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那格列奈在下列患者中禁用:1.对药物的活性成分或任何赋形剂过敏;2.I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3.糖尿病酮症酸中毒;4.妊娠和哺乳;5.重度感染、手术前后或有严重外伤的患者慎用。 |
1.对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过敏者禁用。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3.对阿司匹林过敏的哮喘患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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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那格列奈。 |
本品主要成分布洛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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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 |
黄色椭圆形薄膜衣片,除去包衣后显白色。 |
本品为缓释胶囊,内容物为白色球形小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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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本品可以引起低血糖现象,其发生的频率与糖尿病严重程度、血糖控制水平、以及病人其他相关情况有关。老年病人、营养不良的病人、伴有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病人对降糖药比较敏感,易发生低血糖。剧烈运动、饮酒、腹泻呕吐、进食减少、或合用其他抗糖尿病药物时,低血糖的危险性增加。对伴有自主神经病变或合并使用β受体阻滞剂者发生低血糖时难以被认识。那格列奈必须餐前口服,以减少低血糖的危险。病人不准备进食时,不可服用那格列奈。那格列奈必须慎用与中重度肝功能损害的病人。当病人伴有发热、感染、创伤或手术时血糖可以暂时性的升高。此时应使用胰岛素代替那格列奈。那格列奈使用一段时期后,可以发生继发失效或药效减弱。本品具有快速促进胰岛素分泌的作用。该作用点与磺酰脲类制剂相同。但本品与磺酰脲类制剂的相加、相乘的临床效果以及安全性尚未被证实,所以不能与磺酰脲类制剂并用。与其他口服抗糖尿病药物合用可增加低血糖的危险。对驾驶或操纵机器能力的影响:应提醒患者驾驶或操纵机器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低血糖。 |
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不宜长期或大量使用,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用于解热不得超过3天,如症状不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必须整粒吞服,不得打开或溶解后服用。 3.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4.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5.有下列情况患者慎用:60岁以上、支气管哮喘、肝肾功能不全、凝血机制或血小板功能障碍(如血友病)。 6.下列情况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有消化性溃疡史、胃肠道出血、心功能不全、高血压。 7.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