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对比 |
|||
---|---|---|---|
药品信息 | |||
规格 |
10g:0.3g |
50mg*12袋 |
|
生产企业 |
河南羚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
桂林华信制药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80491 |
国药准字H20103404 |
|
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为非甾体抗炎镇痛药,主要用于缓解骨关节炎以及急性闭合性软组织损伤后所致的肿胀、疼痛症状。 |
本品为非甾体抗炎药,仅在至少一种其他非甾体抗炎药治疗失败的情况下使用。可用于慢性关节炎(如骨关节炎等)的疼痛、手术和急性创伤后的疼痛、原发性痛经的症状治疗。 |
|
用法用量 |
每次1g,一日2-4次,若有多处损伤涂擦本品,一日总量不超过25克(相当于25次)。 |
口服,一次0.05~0.1g,每日二次,餐后服用。最大单次剂量不超过100mg,疗程不能超过15天。建议使用最小的有效剂量、最短的疗程,以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
|
副作用 |
本品属非甾体类抗炎药,为芬布芬活性代谢物,体外试验显示,本品对前列腺素合成酶环加氧酶(豚鼠肺脏提示)的抑制作用相当于吲哚美辛的1/2,阿司匹林的10倍。动物试验表明,该药经皮吸收,能抑制角叉菜胶诱发的大鼠足肿和由巴豆油诱发的大鼠耳肿,提高角叉菜胶诱发大鼠炎症足的痛阈值,具有局部抗炎作用。 毒理研究:生殖毒性于大鼠雄鼠交配前13日至试验结束,雌鼠交配前14日至妊娠7日皮下注射5mg/kg联苯乙酸,对雌鼠发情周期无影响,对雌雄动物的交配率及受孕率无影响,对胎仔无影响。 |
主要有:胃灼热、恶心、胃痛等,但症状都轻微、短暂,很少需要中断治疗。极少情况下,患者服药后出现过敏性皮疹。即使使用尼美舒利未产生上述副作用,也须注意到本品如同其它非甾体抗炎药一样,可能产生头晕、嗜睡、胃溃疡或肠胃出血以及史蒂文斯-约翰逊(Stevens-JohnsonSyndrome)综合症。 |
|
禁忌 |
1、对本品有过敏史者以及对本品任何组分过敏者禁用。 2、有阿司匹林哮喘史以及对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过敏者禁用。 3、哮喘病人慎用。 |
已知对尼美舒利或本品中任何成份过敏者。具有对乙酰水杨酸或其它非甾体类抗炎药过敏史者(支气管痉挛、鼻炎、风疹)。禁用于冠状动脉搭桥手术(CABG)围手术期疼痛的治疗。对尼美舒利具有肝毒性反应病史者。有应用非甾体抗炎药后发生胃肠道出血或穿孔病史的患者。患有活动性消化道溃疡/出血,脑血管出血或其它活动性出血/出血性疾病者,或者既往曾复发溃疡/出血的患者。严重凝血障碍者。严重心衰患者。严重肾功能损書患者。肝功能损害患者。 |
|
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联苯乙酸,辅料为卡波姆、二异丙醇胺、乙醇。 |
本品主要成份为尼美舒利。 |
|
性状 |
本品为水溶性无色、透明的稠厚液体。 |
本品为类白色或淡黄色混悬颗粒。 |
|
注意事项 |
1.禁用于眼及粘膜。 2.勿用于割伤及擦伤的皮肤。 3.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 4.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5.请将此药品放置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6.慢性疾病(如骨关节炎)长期使用本品时需仔细观察并警惕上述不良反应。 7.使用本品请勿超过7天,如果使用本品7天后症状依然存在,请告知医生。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
建议使用最小的有效剂量、最短的疗程,以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如果治疗无效请终止本品的治疗。在治疗期间应监测肝肾心功能等检査。罕见本品引起严重肝损伤的报道,致死性报道更为罕见。服用本品治疗期间出现肝损伤疗状(如厌食、恶心、呕吐、腹痛、疲倦、尿赤)的患者及肝功能检査出现异常的患者应该被终止治疗。这些患者不应该继续服用本品。有报导显示本品短期服用后引起肝损害,其中绝大多数属于可逆性病变。服用本品进行治疗期间必须避免同时使用已知的肝损害性药物与过量饮酒,因为任何一种因素均可能增加本品的肝损害风险。服用本品进行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