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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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规格 |
0.2g |
0.15gx6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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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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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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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H20181212 |
国药准字H10970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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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1.对利福普明敏感的病原菌引起的肠道感染(包括急性和慢性肠道感染、腹泻综合征、夏季腹泻、旅行者腹泻和小肠结肠炎等。 2.预防胃肠道手术期时术前术后的感染性并发症: 3.用于高氨血症(肝性脑病)的辅助治疗。 |
本品适用于以下真菌病:(1)全身性念珠菌病:包括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他形式的侵入性念珠菌感染,如腹膜、心内膜、肺及泌尿道感染。也可用于恶性肿瘤、特殊监护病人、接受放、化疗或免疫抑制剂治疗或受到其它易致念珠菌感染的因素作用的患者。(2)隐球菌病:包括隐球菌性脑膜炎及其他部位(如肺、皮肤)的隐球菌感染。可用于免疫功能正常患者、艾滋病人及器官移植或其他原因引起免疫功能抑制的患者。艾滋病人可服用本品维持治疗,以预防隐球菌病的复发。(3)粘膜念珠菌病:包括口咽部、食道、非侵入性支气管等粘膜念珠菌病、肺部念珠菌感染、念珠菌尿症、皮肤粘膜和慢性萎缩性口腔念珠菌病。可用于免疫功能正常或免疫功能受损患者。(4)急性或复发性阴道念珠菌病。(5)对接受化疗或放疗而容易发生真菌感染的白血病病人及其他恶性肿瘤病人,可用本品进行预防治疗。(6)皮肤真菌病:包括体癣、手癣、足癣、花斑癣、头癣、指趾甲癣等皮肤真菌感染。(7)可用于皮肤着色真菌病的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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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肠道感染一推荐剂量:成人和12岁以上儿童:口服每次1片,每天4次,每6小时1次。手术前后预防感染一推荐剂量:成人和12岁以上儿童:口服每次2片,每天2次,每12小时1次,高氨血症(肝性脑病)的辅助治疗-推荐剂量:成人和12岁以上儿童:口服每次2片,每天3次。每8小时1次。可根据医嘱调节剂量和服用次数。除非是遵照医嘱的情况下,每一疗程不应超过7天。 |
1.播散性念珠菌病:首次剂量0.4g,以后一次0.2g,一日1次,至少4周,症状缓解后至少持续2周。 2.食道念珠菌病:首次剂量0.2g,以后一次0.1g,一日1次,持续至少3周,症状缓解后至少持续2周。根据治疗反应,也可加大剂量至一次0.4g,一日1次。 3.口咽部念珠菌病:首次剂量0.2g,以后一次0.1g,一日1次,疗程至少2周。 4.念珠菌外阴阴道炎:单剂量,0.15g。 5.预防念珠菌病:有预防用药指征者0.2~0.4g,一日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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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和所有药品一样,本品会有副作用,尽管不是每个服用药物的人都会经历。以下所列反应的大多数,尤其是胃肠道病盘,也可能是属于正在治疗的基础疾病的特征性症状。对至少少可能与利精普明相关的不良反应,根据系统器官和发生频率进行了分类,很常见(>10%):常见(>1%并<10%):偶见(>0.1%并0.<1%):极罕见,包括个别报告(<0.01%) 感染和寄生虫感染:偶见念珠菌病。 血液和淋巴系统异常:偶见淋巴细胞增多、单核细胞增多、嘴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其他的详见说明书】。 |
(1)常见消化道反应,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或腹泻等。 (2)过敏反应:可表现为皮疹,偶可发生严重的剥脱性皮炎(常伴随肝功能损害)、渗出性多形红斑。 (3)肝毒性: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 (4)可见头晕、头痛。 (5)某些患者,尤其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可能出现肾功能异常。 (6)偶可发生周围血象一过性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等血液学检查指标改变,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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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对利福普明,利福霉素或任何辅料过敏者。肠梗阻者,即便是局部梗阻:或有严重的肠溃疡性损害者。 |
对本品或其他吡咯类药物有过敏史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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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利福昔明。 |
本品主要成分为:氟康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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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 |
本品为圆形双凸粉色薄膜衣片,直径10毫米。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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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在长期大剂量服用本品或肠粘膜受损时,会有极少量(少于1%)被吸收,导致尿液呈粉红色,这是由于活性成份-利福普明与其它利福霉素类抗生素一样为橙红色。 如果出现对抗生素不敏感的微生物,应中断治疗并采取其它适当治疗措施, 请置于儿童触及不到的地方。 对驾驶和操纵机器的影润:本品不影响驾驶和操纵机器。 |
(1)由于本品主要自肾排出,因此治疗中需定期检查肾功能。用于肾功能减退患者需减量应用。 (2)本品目前在免疫缺陷者中的长期预防用药,已导致念珠菌属等对氟康唑等吡咯类抗真菌药耐药性的增加,故需掌握指征,避免无指征预防用药。 (3)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因此用本品治疗开始前和治疗中均应定期检查肝功能,如肝功能出现持续异常,或肝毒性临床症状时均需立即停用本品。 (4)本品与肝毒性药物合用、需服用本品两周以上或接受多倍于常用剂量的本品时,可使肝毒性的发生率增高,故需严密观察,在治疗前和治疗期间每两周进行一次肝功能检查。 (5)本品应用疗程应视感染部位及个体治疗反应而定。一般治疗应持续至真菌感染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指标显示真菌感染消失为止。隐球菌脑膜炎或反复发作口咽部念珠菌病的艾滋病患者需用本品长期维持治疗以防止复发。 (6)接受骨髓移植者,如严重粒细胞减少已先期发生,则应预防性使用本品,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上升至1×10/9/L以上后7天。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