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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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规格 |
1.2g |
50mgx6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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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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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J20140135 |
国药准字H20163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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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局部治疗外阴阴道念珠菌病和革兰氏阳性细菌的双重感染。 |
1.念珠菌病:用于治疗口咽部和食道念珠菌感染;播散性念珠菌病,包括腹膜炎,肺炎,尿路感染等;念珠菌外阴阴道炎。尚可用于骨髓移植患者接受细胞毒类药物或放射治疗时,预防念珠菌感染的发生。2.隐球菌病:用于治疗脑膜以外的新型隐球菌病;治疗隐球菌脑膜炎时,本品可作为两性霉素B联合氟胞嘧啶初治后的维持治疗药物。3.球孢子菌病。4.用于接受化疗,放疗和免疫抑制治疗患者的预防治疗。5.本品亦可替代伊曲康唑用于芽生菌病和组织胞浆菌病的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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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将本品置于阴道深处,最好以仰卧姿势或其他舒适的姿势用药。睡前1粒,1粒一疗程。一般用药一次即可。 |
口服。成人:1 .播散性念珠菌病:首次剂量0.4g,以后一次0.2g,一日1次,至少4周,症状缓解后至少持续2周。2 .食道念珠菌病:首次剂量0.2g,以后一次0.1g,一日1次,持续至少3周,症状缓解后至少持续2周。根据治疗反应,也可加大剂量至一次0.4g,一日1次。3.口咽部念珠菌病:首次剂量0.2g,以后一次0.1g,一日1次,疗程至少2周。4 .念珠菌外阴阴道炎:单剂量0.15g。5.预防念珠菌病:有预防用药指征者0.2~0.4g,一日1次。肾功能不全者若只需给药1次,不用调节剂量;需多次给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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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1.偶见过敏反应,多数较轻微。常见的不良反应是局部刺激,瘙痒或烧灼感,尤其在治疗开始时。盆腔痉挛、荨麻疹、皮肤丘疹也有发生。 2.非常罕见的不良反应有:血管神经性水肿、湿疹、阴道刺激、阴道分泌物和给药部位不适。 |
1.常见消化道反应,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或腹泻等。 2.过敏反应:可表现为皮疹,偶可发生严重的剥脱性皮炎(常伴随肝功能损害)、渗出性多形红斑。 3.肝毒性: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 4.可见头晕、头痛。 5.某些患者,尤其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可能出现肾功能异常。 6.偶可发生周围血象一过性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等血液学检查指标改变,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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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已知对硝酸咪康唑或本品其他成分过敏者禁用。 |
对本品或其他吡咯类药物有过敏史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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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本品每粒含主要成份硝酸咪康唑1.2克,辅料为液状石蜡、凡士林、大豆卵磷脂。胶囊壳含有明矾、甘油、二氧化钛、对羟基笨乙酸钠和对羟基苯丙酸钠。 |
分子量:C13H12F2N6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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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 |
本品为乳白色卵园形软壳胶囊剂,内容物为脂溶性基质制成的白色软膏。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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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2.避免接触眼睛,切忌口服。 3.严重感染者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4.无性生活史的女性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5.用药期间注意个人卫生,防止重复感染,使用避孕套或避免房事。 6.给药时应洗净双手或戴指套或手套。 7.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瘙痒、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当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12.当性伴侣被感染时也应给予适当的治疗。 13.本品不会沾染皮肤或衣服。 14.出现局部敏感或过敏反应,应立即停药并及时咨询医生。 15.本品为局部用药,不得口服。如被意外大量口服,如需要可采用适当的胃排空措施。 |
1.本品与其他吡咯类药物可发生交叉过敏反应,因此对任何一种吡咯类药物过敏者禁用本品。 2.由于氟康唑片主要自肾排出,因此治疗中需定期检查肾功能。用于肾功能减退患者需减量应用。3.本品目前在免疫缺陷者中的长期预防用药,已导致念珠菌属等对氟康唑等吡咯类抗真菌药耐药性的增加,故需掌握指征,避免无指征预防用药。4.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因此用本品治疗开始前和治疗中均应定期检查肝功能,如肝功能出现持续异常,或肝毒性临床症状时均需立即停用本品。5.本品与肝毒性药物合用,需服用本品两周以上或接受多倍于常用剂量的本品时,可使肝毒性的发生率增高,故需严密观察,在治疗前和治疗期间每两周进行一次肝功能检查。6.本品应用疗程应视感染部位及个体治疗反应而定。一般治疗应持续至真菌感染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指标显示真菌感染消失为止。隐球菌脑膜炎或反复发作口咽部念珠菌病的艾滋病患者需用本品长期维持治疗以防止复发。7.接受骨髓移植者,如严重粒细胞减少已先期发生,则应预防性使用本品,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上升至1×109/L以上后7天。8.肾功能损害者,可按前述方案调整用药剂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