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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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规格 |
10g:30mg(按洛美沙星计) |
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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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恒健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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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9990156 |
国药准字H4402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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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皮肤病。适用于脓疱疮、毛囊炎、疖,湿疹继发性感染,足癣继发感染,烫灼伤继发性感染等 |
用于脓疱疮等化脓性皮肤病及小面积烧伤、溃疡面的感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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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外用,涂患处,一日2次。脓性分泌物多者先用生理盐水清洗患处,再使用本品 |
局部外用。取本品适量,涂于患处,每日2-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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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偶有轻微瘙痒、灼热感,但不影响继续治疗和疗效 |
可见刺激性反应,偶见皮疹、瘙痒、红肿等过敏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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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对洛美沙星及其他喹诺酮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
严重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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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本品主药为盐酸洛美沙星 |
本品为复方制剂,每克含新霉素2000单位、杆菌肽250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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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 |
本品为乳剂型基质的乳白色或微黄色乳膏 |
复方新霉素软膏为淡黄色或黄色的油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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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使用中若出现过敏症状,应立即停用。2.注意本品光毒性,涂药部位应避免光照;2.儿童注意事项: 遵医嘱。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遵医嘱。 老人注意事项: 遵医嘱。特殊人群用药: |
1.本品在烧伤面、肉芽组织和表皮剥脱的创面很易吸收,因此,应避免长期大面积使用,以免吸收中毒,尤其是当患者肾功减退或与肾毒性或耳毒性药物合用时。 2.使用不宜超过1周,如未见好转,应咨询医师。 3.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4.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瘙痒、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5.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6.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7.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8.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9.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