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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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规格 |
10g:0.1g*15g |
10g:0.1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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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保定天浩制药有限公司 |
国药集团三益药业(芜湖)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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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9980120 |
国药准字H34020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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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烯丙胺类抗真菌药物,适用于治疗敏感真菌所引起的体癣、股癣、手癣、足癣和花斑癣。 |
本品适用于皮肤念珠菌病的治疗;亦可用于治疗体癣、股癣、足癣、花斑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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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局部外用。取本品适量涂敷于患处及其周围,每日2次。体股癣连续使用2-4周,手足癣、花斑癣连续用药4-6周。 |
局部涂用:皮肤念珠菌病及各种癣病,每日早晚各1次,疗程2~4周;花斑癣,每日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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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少数患者可有局部一过性烧灼感和刺痛感、干燥、红斑、瘙痒和局部刺激症状,个别患者可有接触性皮炎发生。 |
个别患者出现局部刺激,偶见过敏反应,表现为皮肤灼热感、瘙痒、针刺感、充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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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对特比萘芬或萘替芬过敏者禁用。 |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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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本品10克含盐酸特比萘芬0.1克,辅料为卡伯姆0.15克、丙二醇2克、乙醇3克、聚乙二醇-400 1克、聚山梨醇-80 0.3克、乙二胺四醋。 |
本品含硝酸益康唑(C18H15Cl3N2O.HNO3) 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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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 |
半透明状或乳白色凝胶。 |
本品为乳剂型基质的乳白色软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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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仅供皮肤涂敷用,不能用于眼内,要避免与鼻,口腔及其它粘膜接触。 2.皮肤涂敷后不必包扎。 3.连续用药4周后,若症状无改善,则请再到医院就诊。 4. 孕妇、哺乳期妇女慎用。 5.开放性伤口不宜使用本品。 |
本品仅作外用,避免接触眼睛。2.为避免复发,皮肤念珠菌病及各种癣病的疗程至少2周,足癣则至少4周。3.治疗念珠菌病时避免局部紧密覆盖敷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