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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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规格 |
50mg*7粒 |
15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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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辉瑞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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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0960165 |
国药准字H20063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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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依据本品临床试验结果,本品适用于以下真菌感染: 1、 成人 1) 本品适用于治疗成年患者的下列真菌感染 隐球菌性脑膜炎; 球孢子菌病; 侵袭性念珠菌病; 粘膜念珠菌病,包括口咽、食道念珠菌病,念珠菌尿及慢性皮肤粘膜念珠菌 病; 口腔卫生或局部治疗效果不佳的慢性萎缩型口腔念珠菌病(义齿性口炎); 在缺乏合适的局部治疗方案时,治疗急性或复发性阴道念珠菌病; 在缺乏合适的局部治疗方案时,治疗念珠菌性龟头炎; 在有全身性治疗指征时,治疗皮肤真菌病包括足癣、体癣、股癣、花斑癣、 和皮肤念珠菌感染; 在缺乏其他合适的药物时,治疗指甲癣(甲真菌病); 2)本品适用于预防成年患者的下列真菌感染: 复发风险高的患者的隐球菌性脑膜炎复发; 复发风险高的HIV感染患者的口咽或食道念珠菌病复发; 降低阴道念珠菌病的复发发生率(一年4次或更多次发作);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患者(例如接受化疗的恶性血液病患者或接受造血干细胞 移植的患者)的念珠菌感染。 |
1.伴有真菌感染或有真菌感染倾向的皮炎、湿疹。2.由皮肤癣菌、酵母菌和霉菌所致的炎症性皮肤真菌病,如手足癣、体癣、股癣、花斑癣。3.尿布性皮炎。4.念珠菌性口角炎。5.甲沟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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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应根据真菌感染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用药剂量。对于需要多剂量治疗的感 染应持续用药,直到临床参数或实验室检查表明活动性真菌感染已消退。疗程不 足可能导致活动性感染的复发。 |
局部外用。取适量本品涂于患处,每日早晚各1次。治疗皮炎、湿疹时,疗程2~4周。治疗炎症性真菌性疾病应持续至炎症反应消退,疗程不超过4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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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1.常见消化道反应,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或腹泻等。 2.过敏反应:可表现为皮疹,偶可发生严重的剥脱性皮炎(常伴随肝功能损害)、渗出性多形红斑。 3.肝毒性: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 4.可见头晕、头痛。 5.某些患者,尤其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可能出现肾功能异常。 6.偶可发生周围血象一过性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等血液学检查指标改变,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 |
1.局部偶见过敏反应,如出现皮肤烧灼感、瘙痒、针刺感等。 2.长期使用时可出现皮肤萎缩、毛细血管扩张、色素沉着以及继发感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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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对氟康唑或其他三唑类药物过敏的患者禁用。 |
肤结核、梅毒或病毒感染者(如疱疹、牛痘、水痘)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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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本品主要成分为氟康唑。 |
本品为复方制剂,每克含硝酸益康唑10毫克、曲安奈德1.0毫克。辅料为:硬脂酸、单硬脂酸甘油酯、聚氧乙烯脂肪醇醚、十八醇、轻质液状石蜡、甘油、依地酸二钠、十六醇、丁基羟基苯甲醚、苯甲酸、纯化水。1.硝酸益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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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 |
本品为胶囊剂,其内容物为白色或类白色粉末。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乳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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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本品与其他吡咯类药物可发生交叉过敏反应,因此对任何一种吡咯类药物过敏者禁用本品。 2.由于本品主要自肾排出,因此治疗中需定期检查肾功能。用于肾功能减退患者需减量应用。 3.本品目前在免疫缺陷者中的长期预防用药,已导致念珠菌属等对氟康唑等吡咯类抗真菌药耐药性的增加,故需掌握指征,避免无指征预防用药。 4.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因此用本品治疗开始前和治疗中均应定期检查肝功能,如肝功能出现持续异常,或肝毒性临床症状时均需立即停用本品。 5.本品与肝毒性药物合用、需服用本品两周以上或接受多倍于常用剂量的本品时,可使肝毒性的发生率高,故需严密观察,在治疗前和治疗期间每两周进行一次肝功能检查。 6.本品应用疗程应视感染部位及个体治疗反应而定。一般治疗应持续至真菌感染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指标显示真菌感染消失为止。隐球菌脑膜炎或反复发作口咽部念珠菌病的艾滋病患者需用本品长期维持治疗以防止复发。 7.接受骨髓移植者,如严重粒细胞减少已先期发生,则应预防性使用本品,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上升至1×109/L以上后7天。 8.肾功能损害者,可按前述方案调整用药剂量(见【用法用量】);血液透析患者在每次透析后可给予本品一日量,因为3小时血液透析可使本品的血药浓度降低约50%。 |
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腔内、鼻等)。 2.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3.不得长期大面积使用。 4.儿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5.连续使用不能超过4周,面部、腋下、腹股沟及外阴等皮肤细薄处连续使用不能超过2周,症状不缓解请咨询医师。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