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对比 |
|||
---|---|---|---|
药品信息 | |||
规格 |
10mg |
160mg*7粒 |
|
生产企业 |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澳美制药(海南)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80311 |
国药准字H20063700 |
|
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用于治疗高血压和心力衰竭。治疗高血压时,可单独使用作为初始治疗药物,或与其它抗高血压药物联合使用。治疗心力衰竭时,可与利尿剂合用。 |
适用于各类轻至中度高血压,尤其适用于对ACE抑制剂不耐受的患者。 |
|
用法用量 |
口服。成人和大于12岁的儿童的用法与用量如下:不用利尿剂治疗的高血压患者:初始剂量为一次1片(1mg),一日1次。剂量范围为一次1~4片(1~4mg),一日1次,与进餐无关。约4周后,根据血压的反应适当调整剂量。剂量超过一日4mg,不增强降压作用。如单用本品不能充分控制血压,可加用利尿剂。同时服用利尿剂治疗的高血压患者:在开始用本品治疗前,利尿剂最好停服几天以减少血压过度下降的危险。如果经约4周的观察期后,血压不能被充分控制,可以恢复用利尿剂治疗。另一种选择是,如果不能停服利尿剂,则在给予本品初始剂量1mg时,应严密观察几个小时,直至血压稳定为止。用利尿剂治疗的高血压患者,尽管服用本品后血压显著降低,但在4小时至24小时之间能维持平均脑血流量。心力衰竭患者:本品应与利尿剂合用。推荐的初始剂量为一日1次,一次1片(1mg),并作严密的医学监护,如果患者能很好耐受,则可逐渐增量至一次4片(4mg),一日1次。即使在初始剂量后出现低血压,也应继续谨慎地增加剂量,并有效地处理低血压症状。本品应与利尿剂合用。心力衰竭的高危患者:以下患者应在医院内开始治疗:严重心功能不全的患者(NYHAIV级);对首剂低血压有特殊危险的患者,如:接受多种或高剂量利尿剂的患者(如>8mg速尿),血容量减少、血钠过少(血钠<13med/L),已有低血压(收缩压<9mmHg)的患者,以及患不稳定性心功能不全和接受高剂量血管扩张剂治疗的患者。老年人及肝或肾功能减退的患者无需降低剂量。 |
推荐剂量为160mg(1粒),每日一次,与性别、年龄及种族无关。2周内出现抗高血压作用,4周后作用达最大。未能充分控制血压的患者,日剂量可增至160mg(2粒)或加用利尿剂。本药可与其他抗高血压制剂合用。对轻到中度肾功能损伤患者或非胆管性及非胆汁瘀积型肝功能不全患者无需调整剂量。 |
|
副作用 |
1.本品最常见的副作用是头晕、咳嗽、上呼吸道症状、恶心或呕吐、腹泻和腹痛、心悸或胸痛、皮疹或瘙痒、骨骼肌疼痛或感觉异常、疲劳和味觉障碍。 2.在治疗心力衰竭的试验中,与其它ACE抑制剂相同,可引起低血压,包括直立性低血压。 3.偶有报道用ACE抑制剂治疗的患者发生胰腺炎,在某些病例已被证明是致命的。 4.副作用的发生率和类型在年轻患者和老年患者之间无区别。 5.实验室检查显示有轻度暂时性的血红蛋白和红细胞值减少,偶见血尿素氮轻度升高。 |
316例服用缬沙坦患者经安慰剂对照试验表明,本药物的总体不良反应发生率与安慰剂组相似。下表所列为10次安慰剂对照试验的结果,缬沙坦的剂量为10mg~320mg,治疗时间最长为12周。在2316名患者中,1281人服用80mg,660人服用160mg。由于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与剂量和治疗期限无关,因此将服用不同剂量的情况合并统计,结果表明不良反应发生率与性别、年龄、或种族无关。无论与所用试验药物有无因果关系,缬沙坦治疗组所有发生率大于等于1%的不良反应如下:其它发生率小于1%的不良反应有:水肿、虚弱无力、失眠、皮疹、性欲减退、眩晕。尚不知这些反应是否与缬沙坦治疗有因果关系。曾出现一些罕见报道,包括:血管神经性水肿、皮疹、瘙痒及其它过敏反应如血清病、血管炎等。化验指标缬沙坦偶可引起血红蛋白和血球压积减少。在临床对照试验中,服用缬沙坦的病人出现血球压和血红蛋白明显降低(>正常值的20%),分别为0.8%和0.4%。而服用安慰剂的病人出现血红蛋白或血球压积减少者仅0.1%。服用缬沙坦与服用ACE抑制剂,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的患者分别为1.9%和1.6%。在临床对照试验中,服用缬沙坦的患者发生明显的血肌酐,血钾和总胆红素升高者分别为0.8%,4.4%和6%,而ACE抑制剂组出现的上述不良反应分别为1.6%,6.4%和12.9%。服用缬沙坦的患者偶有肝功能指标升高。缬沙坦治疗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时无需监测特殊的实验室指标。 |
|
禁忌 |
对本品或其它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过敏者、妊娠期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
1.对缬沙坦的任何成分过敏者。2.妊娠患者、严重肾衰(肌酐清除率<10ml/分)患者。 |
|
成分 |
福辛普利钠。化学名称:(4S)-4-环己基-1-[[(R)-[(1S)-2-甲基-1-(1-氧代丙氧基)丙氧基](4-苯丁基)膦酰]乙酰]-L-脯氨酸钠。化学结构式:分子式:C30H45NNaO7P分子量:585.65 |
本品活性成分为缬沙坦。 |
|
性状 |
本品为固体胶囊状 |
本品为胶囊,内容物为白色粉末。 |
|
注意事项 |
1.低血压:与所有的ACE抑制剂相同,可能观察到低血压反应。如果发生低血压,一般在首次剂量时发生,对大多数病例,患者躺下后症状即可减轻,一旦患者血压稳定,暂时的低血压偶发事件不作为继续治疗的禁忌症。 2.与其他ACE抑制剂相同,有血压过度下降危险的患者,有时伴肾功能不全,包括充血性心力衰竭,肾血管性高血压,肾透析以及任何病因引起的水分和(或)盐耗竭的患者。对于存在以上任何一种危险因素的患者,在给予本品治疗前必须谨慎地停止或减少利尿药的剂量,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有充足的体液,这些高危患者的治疗,开始时应该在严密的医疗监护下进行,进行密切的随访,特别在恢复使用和增加利尿药或本品的剂量更应如此。 3.肾功能损伤:已患充血性心力衰竭、肾血管性高血压(特别是肾动脉狭窄)和任何原因引起的水或盐耗竭的患者用ACE抑制剂治疗时,有增加发生肾功能障碍指征的危险,包括血尿素氮升高、血清肌酐和钾升高、蛋白尿、尿容量改变(包括尿过少/无尿)和尿分析结果异常。此时,利尿药和(或)本品的剂量应减少或停止使用。 4.类过敏症样反应:近来临床观察显示接受ACE抑制剂治疗的患者在用高流量透析膜(如AN69)进行血液透析时有较高的类过敏反应发生率。因此,应该避免这类联合治疗。在用硫酸聚糖吸收分离LDL时,也观察到类似的反应。据记录在脱敏治疗中(膜翅目毒素),与其它ACE抑制剂一样也有少数类过敏症样反应的例子。 5.特异反应:已观察到用ACE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会出现血管性水肿,包括肢体、脸、唇、粘膜、舌、声门或喉。如治疗中出现这样的症状,应停止治疗。 6.肝功能:据报道用ACE抑制剂治疗时,有极少数潜在的胆汁性黄疸和肝细胞损害的致死病例。出现黄疸或肝酶明显升高的患者应该停止用ACE抑制剂治疗。 7.高钾血症:当用ACE抑制剂治疗时,对肾功能不全、糖尿病患者和合并应用保钾利尿药、补钾剂和(或)含钾盐制剂的患者均有发展为高钾血症的危险。 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偶有报道ACE抑制剂可引起粒细胞减少和骨髓抑制,常见于肾功能不全的患者,特别当患者患有胶原性血管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或硬皮病。对这类患者应该监测白细胞数。 9.手术/麻醉:ACE抑制剂可能增强麻醉药和镇痛药的降血压作用。进行手术/麻醉同时接受ACE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10.者如发生低血压,一般可以用静脉补液予以纠正。治疗前肾功能的检测:对高血压患者的评价应包括开始治疗前及治疗中对肾功能的检测。 |
1.低钠和(或)血容量不足的病人:在严重缺钠和(或)血容量不足的病人,如服用大剂量利尿剂的患者,用缬沙坦开始治疗时,偶可发生症状性低血压。因此,在开始缬沙坦治疗前,应先纠正病人的低血钠和低血容量状况,如减少利尿剂的使用量。当发生低血压时,病人应仰卧,必要时可静脉滴注生理盐水。待血压稳定后可继续用本药治疗。2.肾动脉狭窄:服用缬沙坦,有可能使双侧或单侧肾动脉狭窄病人的血尿素氮和血肌酐升高。故为安全起见,应注意监测患者的这些指标。3.肾功能不全:对肾功能不全患者无需调整剂量。但对严重病例(如肌酐清除率<1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