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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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规格 |
2.5mg*12片 |
10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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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迪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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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33148 |
H20181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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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1、高血压。2、心绞痛。 |
1、用于择期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成年患者,以预防静脉血栓形成(VTE)。 2、用于治疗成人深静脉血栓形成(DVT),降低急性DVT后DVT复发和肺栓塞(PE)的风险。 3、用于具有一种或多种危险因素(例如:充血性心力衰竭、高血压、年龄≥75岁、糖尿病、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的非瓣膜性房颤成年患者,以降低卒中和全身性栓塞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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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口服:1.治疗高血压和心绞痛的初始剂量为2.5mg,一日1次;根据患者的临床反应,可将剂量增加,最大可增至5mg,一日1次。2.本品与噻嗪类利尿剂、β-受体阻滞剂和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合用时不需调剂量。 |
1、推荐剂量为口服利伐沙班10mg,每日1次。 2、如伤口已止血,首次用药时间应于手术后6-10小时之间进行。 3、治疗疗程长短依据每个患者发生静脉血栓栓塞事件的风险而定,即由患者所接受的骨科手术类型而定(详见说明书)。对于接受髋关节大手术的患者,推荐一个治疗疗程为服药5周。对于接受膝关节大手术的患者,推荐一个治疗疗程为服药2周。如果发生漏服一次用药,患者应立即服用利伐沙班,并于次日继续每天服药一次。患者可以在进餐时服用利伐沙班,也可以单独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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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本品在10mg/日的剂量范围内有良好的耐受性,大多数不良反应是轻中度的。本品因不良反应而停药的仅为1.5%,与安慰剂没有明显差别(约1%)。最常见的不良反应是头痛和水肿。发生率1%的剂量相关性不良反应如下:水肿、头晕、潮红和心悸。与剂量关系不明确,但发生率超过1.0%的不良反应如下:头痛、疲倦、恶心、腹痛和嗜睡。以上不良反应中,水肿、潮红、心悸和嗜睡在女性中的发生率超过男性。以下不良事件发生率(1%但0.1%,与药物的因果关系不明确:一般:过敏反应,虚弱,背痛,潮热,不适,疼痛,僵硬,体重增加;心血管:心律失常(包括心动过速、心动过缓或房颤),胸痛,低血压,外周缺血,昏厥,体位性头晕,体位性低血压和脉管炎;中枢和外周神经系统:感觉减退,外周神经病,感觉异常,震颤,眩晕;胃肠道:厌食症,便秘,消化不良,吞咽困难,腹泻,胃胀气,胰腺炎,呕吐,牙龈增生;骨骼肌系统:关节痛,关节炎,肌肉痛性痉挛,肌痛;精神:性功能障碍,失眠,紧张,抑郁,梦魇,焦虑,人格解体;皮肤及附属物:血管性水肿,红斑,搔痒,皮疹,斑丘疹;特殊感觉:视觉异常,结膜炎,复视,眼痛,耳鸣;泌尿系统:尿频,排尿障碍,夜尿;自主神经系统:口干,盗汗;代谢和营养:高血糖,口渴;造血系统:白细胞减少症,紫癜,血小板减少症。以下不良事件的发生率(0.1%:心衰,脉搏不规则,期外收缩,皮肤变色,风疹,皮肤干燥,皮肤炎,脱发,肌肉无力,颤搐,共济失调,张力过高,偏头痛,皮肤冷湿,淡漠,激动,健忘,胃炎,食欲增加,稀便,咳嗽,鼻炎,排尿困难,多尿,嗅觉到错,味觉颠倒,视觉调节失常,眼干燥症。其它偶发反应如心肌梗死和心绞痛则不能分辨是药物作用还是疾病状态。常规实验室检查项目没有明显变化,未发现血钾、血糖、总甘油三脂、总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HDL)、尿酸、血尿素氮或肌酐出现有意义的变化。药物上市后,用药人群中偶有男性乳腺发育的报道,但与药物的因果关系不明;部分病例中黄疸和肝酶升高(常伴有胆汁淤积和肝炎)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 |
1、在非瓣膜性房颤患者中提前停药后卒中风险升高(参见警示语及注意事项)。 2、出血风险(参见注意事项)。 3、脊柱/硬膜外外血肿(参见警示语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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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对二氢吡啶类钙拮抗剂过敏者。 |
1、对利伐沙班或片剂中任何辅料过敏的患者。 2、有临床明显活动性出血的患者。 3、具有大出血显著风险的病灶或病情,例如目前或近期患有胃肠道溃疡,存在出血风险较高的恶性肿瘤,近期发生脑部或脊椎损伤,近期接受脑部、脊椎或眼科手术,近期发生颅内出血,已知或疑似的食管静脉曲张,动静脉畸形,血管动脉瘤或重大脊椎内细内血管畸形。 4、除了从其他治疗转换为利伐沙班或从利伐沙班转换为其他治疗的情况,或给予维持中心静脉或动脉导管所需的普通肝素(UFH)剂量之外,禁用任何其他抗凝剂的伴随治疗,例如UFH、低分子肝素(依诺肝素、达肝素等)、肝素衍生物(磺达肝癸钠等)、口服抗凝剂(华法林、阿哌沙班、达比加群等)。 5、伴有凝血异常和临床相关出血风险的肝病患者,包括达到ChildPughB和C级的肝硬化患者。 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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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 |
本品主要成分为利伐沙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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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 |
本品为白色片。 |
本品为红色薄膜衣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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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心绞痛和/或心肌梗死:罕见。有严重的阻塞性冠状动脉疾病的患者,在开始应用钙通道拮抗剂治疗或加量时,会出现心绞痛发作频率、时程和/或严重性上升,或发展为急性心肌梗死,机制不明。2.低血压:由于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片逐渐产生扩血管作用,口服一般很少出现急性低血压。但本品与其它外周扩血管药物合用时仍需谨慎,特别是对于有严重主动脉瓣狭窄的病人。3.心力衰竭患者:钙通道阻滞剂应慎用于心衰患。4.肝功能不全患者:严重肝功能不全患者应慎用本品。5.肾功能衰竭患者:肾衰患者的起始剂量可以不变。6.停用(-阻滞剂:本品对 |
1、推荐在整个抗凝治疗过程中密切观察。 2、肾功能损害。 3、急性肺栓塞患者:不推荐将辛伐沙班应用于此类患者。 4、提前停用利伐沙班将使血栓栓塞事件风险升高:在无充分的替代抗凝治疗的情况下,提前停用任何口服抗凝剂包括利伐沙班,将使血栓栓塞事件风险升高。临床试验中,在非瓣膜性房颤患者中从利伐沙班转换为华法林期间,观察到卒中发生率的升高。如果因病理性出血或已完成治疗之外的原因而必须提前停用利伐沙班,则考虑给予另一种抗凝剂。 5、抗凝作用的逆转:尚无针对利伐沙班的特异性的拮抗剂。由于与血浆蛋白的高度结合,利伐沙班预期无法被透析。硫酸鱼精蛋白及维生素K预期不会影响利伐沙班的抗凝活性。在健康受试者中给予凝血酶原复合物浓缩剂(PCC)之后,观察到凝血酶原时间延长有部分逆转。使用其他促凝血逆转剂,例如活化凝血酶原复合物浓缩剂(APCC)或重组VⅡa因子(rFVⅡa),尚未经过试验评估。参见[药物过量]。 6、出血风险: (1)利伐沙班将使出血的风险升高,且可能引起严重或致死性的出血。在决定是否为具有较高出血风险的患者应用利伐沙班时,必须权衡血栓栓塞事件的风险与出血的风险。 (2)与其他抗凝剂一样,谨慎观察服用利伐沙班的患者,以发现出血体征。建议在出血风险较高的情况下谨慎使用。如果发生严重出血,必须停用利伐沙班。 (3)临床研究中,与VKA治疗相比,接受利伐沙班长期治疗的患者中出现更多粘膜出血(即鼻衄、牙龈出血、胃肠道出血、泌尿生殖道出血)和贫血。因此,除进行充分的临床观察之外,对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做出恰当判断,可有助于发现隐匿性出血。 (4)对于一些出血风险较高的患者,治疗开始后,要对这些患者实施密切监测,观察是否有出血并发症和贫血体征与症状。而对于术后人群,可以通过定期对患者进行体格检查,对手术伤口引流液进行密切观察以及定期测定血红蛋白来及时发现出血情况。 (5)对于任何不明原因的血红蛋白或血压降低都应寻找出血部位。 (6)应及时评估失血的体征及症状并考虑血液替代治疗的必要性。在有活动性病理性出血的患者中停用利伐沙班。在年龄20至45岁的健康受试者中利伐沙班的终末消除半衰期为5至9小时。 (7)合并使用影响止血的其他药物将使出血风险升高。这些药物包括阿司匹林、P2Y12血小板抑制剂、其他抗血栓剂、纤溶药,以及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s)。 (8)合并使用联合P-gp及强效CYP3A4抑制剂(例如,酮康唑及利托那韦),将使利伐沙班暴露量增加并可能使出血风险升高。 (9)尽管并不需要对利伐沙班治疗进行日常暴露量监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药物过量及急诊手术,利伐沙班的水平可使用抗Xa因子标准试剂盒分析测得,了解利伐沙班暴露量有助于临床决策。 7、脊椎穿刺/硬膜外麻醉: (1)在采用硬膜外麻醉或脊椎穿刺时,接受抗血栓药预防血栓形成并发症的患者有发生硬膜外或脊柱血肿的风险,这可能导致长期久性瘫痪。 (2)术后使用硬膜外留置导管或伴随使用影响止血作用的药物可能提高发生上述事件的风险。创伤或重复硬膜外或脊椎穿刺也可能提高上述风险。应对患者实施经常性观观察是否有神经功能损伤的症状和体征,例如背痛、感觉或运动神经损害(麻木、刺痛或下肢无力),肠或膀胱功能障碍。如果观察到神经功能损伤,必须立即进行诊断和治疗。对于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和为了预防血栓计划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在实施脊椎穿刺/硬膜外麻醉之前医师应衡量潜在的获益和风险o (3)利伐沙班末次给药18小时后才能取出硬膜外导管。取出导管6小时后才能服用利伐沙班。 (4)如果进行了创伤性穿刺,利伐沙班给药需延迟24小时。 8、预防择期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成年患者的静脉血栓形成:避免在CrCl<30mL/min的患者中使用利伐沙班,因为在这一患者人群中预期将引起利伐沙班暴露量的升高及药效学作用的增强。在CrCl30-50mL/min的患者中密切观察并及时评估任何失血的体征及症状。服用利伐沙班期间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的患者必须停止治疗。 9、治疗DVT,降低急性DVT后DVT复发和PE的风险:避免在CrCl<30mL/min的患者中使用利伐沙班,因为在这一患者人群中预期将引起利伐沙班暴露量的升髙及药效学作用的增强。 10、用于非瓣膜性房颤成年患者,降低卒中和全身性栓塞的风险:避免在CrCl<15mL/min的患者中使用利伐沙班,因为药物暴露量将升高。根据临床指征定期评估肾功能(即,在肾功能可能减弱的情况下更频繁地评估)并对治疗进行相应调整。在使用利伐沙班期间,如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则停用利伐沙班。 11、与其它药物的相互作用: (1)对于应用吡咯类抗真菌药(例如酮康唑、伊曲康唑、伏立康唑和泊沙康唑)或HIV蛋白酶抑制剂(例如利托那韦)等全身用药的患者,不推荐同时使用利伐沙班。因为以上药物是CYP3A4和P-gp的强效抑制剂,因此,同用可能会引起有临床意义的利伐沙班血药浓度升高(平均2.6倍),增加出血风险。 (2)在合并使用影响止血作用的药物(例如NSAIDs、乙酰水杨酸、血小板聚集抑制剂)的患者中,需小心用药。对于存在溃疡性胃肠疾病发生风险的患者,应考虑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治疗。 12、其他出血风险:与其它抗栓药物一样,不推荐以下出血风险较高的患者使用利伐沙班:先天性或获得性出血性疾病;未控制的严重高血压;其他不伴活动期溃疡但可导致出血并发症的胃肠道疾病(如,炎症性肠病,食管炎,胃炎和胃食管反流病);血管源性视网膜病;支气管扩张症或肺出血史。 13、髋部骨折手术的静脉血栓预防:尚无利伐沙班用于髋部骨折手术患者的干预性临床研究,以评价利伐沙班的疗效和安全性。 14、使用人工心脏瓣膜患者:尚未在使用人工心脏瓣膜的患者中研究利伐沙班的安全性和疗效;因此,没有任何数据支持利伐沙班20mg(中度或重度肾功能损害患者的剂量为15mg)可为这一患者人群提供充分抗凝作用。不推荐将利伐沙班应用于此类患者。 15、有创性操作和手术治疗之前及之后的剂量建议: (1)如果需要接受有创性操作或手术治疗,在情况允许并基于医生的临床判断下,应在利伐沙班停药至少24小时之后再实施干预。 (2)如不能将这一操作推迟,应权衡出血风险升高与干预的紧急性。 (3)有创性操作或手术完成之后,如临床状况允许且已达到充分止血,应尽早重新开始利伐沙班治疗。 16、辅料信息:利伐沙班片内含有乳糖。有罕见的遗传性乳糖或半乳糖不耐受、Lapp乳糖酶缺乏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的患者不能服用该药物。 17、对驾驶及操作机器能力的影响: (1)利伐沙班对驾车和机械操作能力的影响很小。 (2)曾报告过晕厥(频率:少见)和头晕(频率:常见)等不良反应。患者出现这些不良反应时,不宜驾车或操作机械。 18、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妊娠期:尚未确定利伐沙班用于妊娠期妇女的安全性和疗效。动物研究显示有生殖毒性。由于潜在的生殖毒性、内源的出血风险以及利伐沙班可以通过胎盘,因此,利伐沙班禁用于妊娠期妇女。育龄妇女在接受辛伐沙班治疗期间应避孕。 (2)分娩:尚未在临床试验中研究利伐沙班在分娩期间的安全性及有效性。然而,在动物研究中,在40mg/kg的利伐沙班剂量下(约为在20mg/日的人用剂量下,人体未结合药物最高暴露量的6倍),发生了母体出血以及母体及胎儿死亡。 (3)哺乳期:尚未确定利伐沙班用于哺乳期妇女的安全性和疗效。动物研究的数据显示利伐沙班能进入母乳。因此利伐沙班禁用于哺乳期妇女。必须决定究竟是停止哺乳还是停止利伐沙班治疗。 (4)生育力:尚未在人体中进行过评价利伐沙班对生育力产生影响的专门研究。在对雄性和雌性大鼠生育力所做的一项研究中,未观察到任何影响。 (5)育龄妇女:需要抗凝治疗的育龄妇女必须咨询医师。 19、儿童用药:尚无任何证据明确利伐沙班用于0-18岁儿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此,不推荐将利伐沙班用于18岁以下的儿童。 20、老年用药: (1)老年人的剂量需要依据出血风险、肾功能及全身状态决定,多数情况下无需调整剂量。 (2)在利伐沙班RECORD1-3临床研究的所有患者中,约有54%为65岁和大于65岁的患者,其中约有15%为大于75岁。在ROCKETAF研究中,约有77%为65多和大于65岁的患者,其中约看38%为大于75岁。在EinsteinDVT、PE及Extension研究中,约有37%的患者为65岁和大于65岁的患者,其中约有16%为大于75岁。临床试验中,在老年人(65岁或65岁以上)中利伐沙班的疗效与在小于65岁的患者中观察到的疗效接近。在这些老年患者中,血栓形成及出血事件的发生率均较高,但风险-获益特征在所有年龄组中评价均为获益。 21、药物过量:曾报告过少数用药过量病例(最高达600mg),但没有出血并发症或其他不良反应。由于吸收程度有限,因此给予50mg或更高的超治疗剂量利伐沙班之后,预期会观察到上限效应,平均血浆暴露水平不会进一步升高。尚无对抗利伐沙班药效的特异性拮抗剂。利伐沙班用药过量后可考虑使用活性炭减少其吸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