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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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规格 |
25mgx20片 |
50mg(按舍曲林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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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 |
成都奥邦药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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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10150 |
国药准字H20060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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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适用于各种类型抑郁症。 |
舍曲林用于治疗抑郁症的相关症状,包括伴随焦虑、有或无躁狂史的抑郁症。疗效满意后,继续服用舍曲林可有效地防止抑郁症的复发和再发。 舍曲林也用于治疗强迫症。疗效满意后,继续服用舍曲林可有效地防止强迫症初始症状的复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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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1.起始剂量为37.5mg/日,分两次或三次进餐时服用。 2.根据病情和耐受性可以逐渐增加剂量,一般情况最高剂量为225mg/日,分三次口服。 3.增加的剂量达75mg/天,至少应间隔4天。 4.对于严重的抑郁症患者,可增加至375mg/日,或遵医嘱。 |
舍曲林片每日一次口服给药,早或晚服用均可。可与食物同时服用,也可单独服用。 成人剂量: 初始治疗:每日服用舍曲林1片(50mg)。 剂量调整:对于每日服用1片(50mg)疗效不佳而对药物耐受性较好的患者可增加剂量,因舍曲林的消除半衰期为24小时,调整剂量的时间间隔不应短于1周。最大剂量为4片(200mg)/日。 服药七日内可见疗效。完全起效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强迫症的治疗尤其如此。 维持治疗:长期用药应根据疗效调整剂量,并维持最低有效治疗剂量。 儿童人群的剂量(儿童和青少年): 强迫症 - 在儿童中(6-12岁),本品起始剂量应为25 mg,每日一次;在青少年中(13-17岁),本品起始剂量应为50 mg,每日一次。 尽管尚未确立治疗强迫症的量效关系,但临床试验证明,患者可以在25-200 mg/日范围内给药,可有效治疗儿童强迫症患者(6-17 岁)。若本品25 或50 mg/日的疗效欠佳,增加剂量(最高为200 mg/日)可能使患者获益。儿童强迫症患者的体重通常低于成人,给药前应考虑此点,以避免过量给药。舍曲林的清除半衰期为24 小时,剂量调整间隔不应短于1 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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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1.通常在治疗早期发生,部分存在剂量相关性,常见不良反应有恶心、呕吐、头痛、虚弱、出汗、嗜睡、失眠、头晕、神经质、口干、焦虑、厌食、体重下降、皮疹、男性射精异常或阳痿。 2.较少发生的不良反应有心动过速、血压升高及肾功能异常、血清胆固醇轻度升高、视力模糊、可逆性骨髓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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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对博乐欣过敏者及正在服用单胺氧化酶抑制剂的患者禁用。 |
禁用于对舍曲林过敏者;禁止与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合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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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博乐欣主要成份及其化学名称为:盐酸文拉法辛,其化学名为:(±)-1-[2-(二甲胺基)-1-(4-甲氧苯基)乙基]-环己醇盐酸盐。 |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舍曲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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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 |
本品为椭圆薄膜衣片,除去薄膜衣后呈白色或黄白色 |
本品为白色薄膜衣片,片芯也为白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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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有躁狂史和癫痫的患者应慎用博乐欣。癫痫发作应停用博乐欣。 2.有心脏病、高血压及甲状腺疾病、血液病患者应慎用博乐欣。 3.有中等肝硬化的患者,应降低50%的剂量,有轻度到中度肾损坏的病人,每日剂量降低25%。 4.目前尚无有关和电休克联合治疗的经验。 5.停药时应逐渐减少剂量,已应用博乐欣6周或更长时间,应在两周内逐渐减量。 6.用药期间避免饮酒。 7.驾驶/操纵机器:临床证明,服用博乐欣后,对认知功能或精神活动没有影响,然而与所有精神类药物一样,病人在驾车或操纵机器时,应小心谨慎。 |
尚不明确。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