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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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规格 |
0.1g(按C16H17N9O5S2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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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 |
修正药业集团长春高新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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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00156 |
国药准字H20050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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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本药适用于治疗对青霉素及第一、二代头孢菌素耐药或用氨基糖苷类抗生素达不到治疗效果的革兰阴性菌引起的下列感染: 1.呼吸道感染,如扁桃体炎、支气管炎等。 2.泌尿、生殖器感染。 3.皮肤、软组织感染。 |
适用于克拉霉素敏感菌所引起的下列感染:1.鼻咽感染:扁桃体炎、咽炎、鼻窦炎。2.下呼吸道感染:急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和肺炎。3.皮肤软组织感染:脓疱病、丹毒、毛囊炎、疖和伤口感染。4.急性中耳炎、肺炎支原体肺炎、沙眼衣原体引起的尿道炎及宫颈炎等。5.也用于军团菌感染,或与其他药物联合用于鸟分枝杆菌感染、幽门螺杆菌感染的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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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1.咽喉炎(咽炎、喉炎)、扁桃体炎(扁桃体周围炎、扁桃体周围脓肿)、急性支气管炎、肾盂确肾炎、膀胱炎、子宫附件炎、子宫内膜炎、子宫内感染、巴氏腺炎、巴氏腺脓肿时:成人常规剂量为一日三次,一次50~100mg,饭后口服。 2.慢性支气管炎、弥漫性细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感染时)、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的重复感染、肺炎、中耳炎、副鼻窦炎、淋菌性尿道炎、牙周炎、冠周炎、上颚炎时:成人常规剂量为一日三次,一次100~200mg,饭后口服。 3.对于重度肾功能不全患者,应慎重服药,适当调整剂量和间隔。 |
成人口服,常用量一次250mg,每12小时1次;重症感染者一次500mg,每12小时1次。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应连续服用6~14日。儿童口服,6个月以上的儿童按体重一次7.5mg/kg,每12小时1次。或按以下方法给药:体重8~11kg,一次62.5mg,每12小时1次;体重12~19kg,一次125mg,每12小时1次;体重20~29kg,一次187.5mg,每12小时1次;体重30~40kg,一次250mg,每12小时1次;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应连续服用5~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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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1.根据批准前调查,不良反应(包括临床检查值变动者)在3,240例中有213例发生(6.57%);根据批准后6年间(1987年6月~1993年6月)使用情况调查,不良反应在13,463例中有104例(0.77%)。 2.重新审查时在总数16,703例中有317例(1.90%)累计不良反应456例,其中主要为腹泻54例(0.32%);皮疹24例(0.14%);食欲不振19例(0.11%);胃部不适19例(0.11%);ALT(GTP)上升81例(0.48%);AST(GOT)上升70例(0.42%);嗜酸性粒细胞增多29例(0.17%)。 3.严重不良反应: (1)因发生过休克、速发性过敏反应(呼吸困难等)(频度不明),故应充分观察,发现异常应停止服药,妥善处理。 (2)因出现过中毒性表皮坏死综合征(Lyell综合症)(频度不明),粘膜皮肤眼(Stevens-Johnson)综合症,故应充分观察,发现异常应停止服药,妥善处理。 (3)因出现过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肾功能障碍(频度不明),故应定期检查,充分观察,发现异常应停止服药,妥善处理。 (4)因出现过伪膜性肠炎等伴有便血的重症大肠炎(频度不明),故发现腹痛,频频腹泻时,应立即停止服药,妥善处理。 (5)因有可能出现肝功能损伤、黄疸(频度不明)症状。故应仔细观察,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服药,进行适当的处理。 (6)因有可能出现无颗粒球症、血小板减少(频度不明)症状。故应仔细观察,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服药,进行适当的处理。 4.同类药(头孢类抗菌素)可出现下列严重不良反应: (1)溶血性贫血,因其他头孢类抗生素(头孢噻吩钠,头孢噻啶)有过引起溶血性贫血的报道,发现异常应停止服药,妥善处理。 (2)伴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胸部X线异常、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等间质性肺炎、肺间质性水肿(PIE)综合症,因其他头孢类抗生素有过引起上述症状的报道,发现上述症状时,应停止服药,采取服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措施,妥善处理。 (3)出现下述不良反应时,应根据症状采取妥善措施。 |
1.主要有口腔异味(3%),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2%~3%),头痛(2%),血清氨基转移酶短暂升高。 2.可能发生过敏反应,轻者为药疹、荨麻疹,重者为过敏及Stevens-Johnson症。 3.偶见肝毒性、艰难梭菌引起的假膜性肠炎。 4.曾有发生短暂性中枢神经系统副作用的报告,包括焦虑、头昏、失眠、幻觉、恶梦或意识模糊,然而其原因和药物的关系仍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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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对头孢特仑或本剂成分过敏的患者。 |
1.对本品或大环内酯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2.孕妇、哺乳妇女期禁用。 3.严重肝功能损害者、水电解质紊乱患者、服用特非那丁治疗者禁用。 4.某些心脏病(包括心律失常、心动过缓、Q-T间期延长、缺血性心脏病、充血性心力衰竭等)患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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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头孢特仑新戊酯。化学名称: (6R,7R)-7-[(Z)-2-(2-氨基-4-噻唑基)-2-(甲氧亚氨基)乙酰氨基]-3-[2-(5-甲基-2H-四唑-2-基)甲基]-8-氧代-5-硫杂-1-氮杂双环[4,2,0]辛-2-烯-2-羧酸新戊酰氧甲酯 |
本品主要成份为:克拉霉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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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 |
本品内容物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 |
本品为胶囊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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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下列情况须慎用。 (1)对青霉素类或头孢菌素类抗生素过敏的患者。 (2)本人或直系亲属中有支气管哮喘、皮肤荨麻疹等过敏体质的患者。 (3)严重肾功能不全的患者。 (4)口服吞咽困难或非经口摄取营养、全身状态恶化的患者。 (5)老年患者。 2.对实验室检查结果的影响: (1)除尿糖试纸外的尿糖比色实验、本尼迪特(Benedict)实验等利用还原法进行的尿糖检查实验可出现假阳性反应。 (2)服药期间,直接库姆斯氏(Coomb"s)实验可显示阳性结果。 |
1.肝功能损害、中度至严重肾功能损害者慎用。 2.肾功能严重损害(肌酐清除率小于30ml/分钟)者,须作剂量调整。常用量为一次 0.25 g,一日1次;重症感染者首剂 0.5 g,以后一次 0.25 g,一日2次。 3.本品与红霉素及其他大环内酯类药物之间有交叉过敏和交叉耐药性。 4.与别的抗生素一样,可能会出现真菌或耐药细菌导致的严重感染,此时需要中止使用本品,同时采用适当的治疗。 5.本品可空腹口服,也可与食物或牛奶同服,与食物同服不影响其吸收。 6.血液或腹膜透析不能降低本品的血药浓度。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